进口完税价格怎么算?6 种关税估价方法与权利金加计规则
速答:完税价格是什么?权利金要不要算进去?
完税价格是海关计算进口税费的价格基准。《关税法》第 29 条:从价课税的进口货物,以交易价格(由输出国销售到台湾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为准,未含下列费用就要加进去:买方负担的佣金与包装费、买方无偿提供的模具与设计、依交易条件由买方支付的权利金及报酬、转售收益、运到台湾口岸的运费与保险费。交易价格不能用时,海关依序改用同样货物、类似货物、国内销售价格、计算价格、合理方法,共 6 种;其中只有国内销售价格与计算价格可依纳税义务人请求对调。权利金只要与进口货物有关、又是交易条件就要加计,付给卖方以外的品牌授权方也一样(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958 号);但为取得在国内拷贝该货物权利所付的费用不计入。不服核定的完税价格,要在收到税款缴纳证翌日起 30 日内申请复查。
好运器只有深圳集运仓与桃园营运仓,只提供中国 → 台湾的集运服务,不提供代购、估价预先审核或行政救济代理。本页是完税价格的法规说明,协助你申报时把该算的费用算进去。
完税价格是什么意思?跟我付的价钱一样吗?
完税价格(customs value)是海关课税的价格。它通常不等于你在卖场看到的商品价格:法律要求以「交易价格」为基础,再调整加计或排除某些费用。三种税费都从它算起:
| 税费 | 怎么算 | 依据 |
|---|---|---|
| 关税 | 完税价格 × 税则号列税率 | 《关税法》第 29 条 |
| 营业税 | (完税价格+关税+货物税等)× 5% | 《营业税法》第 20 条;关务署问答 |
| 推广贸易服务费 | 完税价格 × 0.04%,100 元以下免征 | 《贸易法》第 21 条(法定上限万分之 4.25);关务署问答 |
交易价格=输出国卖到台湾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关税法》第 29 条第 2 项。「应付」代表还没付但依约要付的部分也算。交易文档的真实性受海关合理怀疑、又说明不清时,视为无法按交易价格核估(同条第 5 项)。
推广贸易服务费不算进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基是完税价格加关税(应课货物税者再加货物税),推贸费不在其中。完税价格 NT$250,000 以下的进口,推贸费算出来不超过 100 元,依规定免征。
哪些费用要加计进完税价格?哪些可以不计入?
应加计的 6 款写在《关税法》第 29 条第 3 项;可以不计入的项目写在《关税法施行细则》第 11、12 条,而且要能单独认定(发票或合约上分开列明)。
| 费用 | 处理 | 依据 |
|---|---|---|
| 买方负担的佣金、手续费、容器及包装费用 | 加计 | 关税法 §29 III 第 1 款 |
| 买方无偿或减价提供卖方的原材料、零组件、工具、铸模、消耗材料,以及在国外的工程、开发、设计劳务 | 加计(合理摊计) | 关税法 §29 III 第 2 款 |
| 依交易条件由买方支付的权利金及报酬 | 加计 | 关税法 §29 III 第 3 款;细则 §12 II |
| 买方使用或处分进口货物后,实付或应付卖方的金额 | 加计 | 关税法 §29 III 第 4 款 |
| 运至输入口岸的运费、装卸费、搬运费(含运费附加费) | 加计 | 关税法 §29 III 第 5 款;关务署问答 |
| 保险费 | 加计 | 关税法 §29 III 第 6 款 |
| 买方付给自己在国外采购代理商的报酬(采购佣金) | 不计入 | 细则 §12 I |
| 取得在国内拷贝进口货物权利所付的费用 | 不计入 | 细则 §12 II 但书 |
| 进口后的建筑、设置、装配、维护或技术协助费用 | 不计入(可单独认定者) | 细则 §11 I 第 1 款 |
| 进口后的运输费用 | 不计入(可单独认定者) | 细则 §11 I 第 2 款 |
| 延期付款利息 | 不计入(可单独认定者) | 细则 §11 I 第 3 款 |
| 进口货物应缴的我国关税及税款 | 不计入 | 细则 §11 I 第 4 款 |
《关税法》第 29 条第 4 项:应计入的费用要根据客观及可计量的数据;没有这种数据时,视为无法按交易价格核估,海关会改用下一顺位的方法。关务署问答的案例:电子零件契约单价 10 美元,另付研发费每个 1 美元,应以 11 美元计算完税价格。
6 种关税估价方法的顺序是什么?可以自己选吗?
不能自己选。《关税法》第 29 条至第 35 条规定 6 种方法,前一种无法核定才用下一种。这套架构与 WTO《关税估价协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GATT 1994)一致:
1交易价格(第 29 条)
以该批货物本身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加计第 29 条第 3 项费用。绝大多数进口都用这一种。
2同样货物的交易价格(第 31 条)
同一生产国、物理特性、品质及商誉都相同的货物,在出口前后 30 日内(细则 §16)销售到台湾的交易价格。
3类似货物的交易价格(第 32 条)
生产国及功能相同、特性与原材料相似、交易上可互相替代的货物的交易价格。
4国内销售价格(第 33 条)
以货物在台湾的销售价格,扣除一般利润与费用、进口税捐、进口后运费保险费后回推。
5计算价格(第 34 条)
生产成本及费用,加上正常利润与一般费用,再加运到口岸的运费、装卸搬运费与保险费。第 33 条与第 34 条的顺序,海关得依纳税义务人请求对调(第 33 条第 2 项)。
6合理方法(第 35 条)
前五种都无法核定时,依查得数据以合理方法核定。细则 §19 明定不得采用:台湾国内产品售价、两种价格从高核估、输出国国内售价、海关订定的最低完税价格、任意认定或臆测的价格等 7 种方式。
《关税法》第 36 条:纳税义务人得以书面请求海关说明对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核定方法,海关应以书面答复。
权利金、授权金什么时候要算进完税价格?
《关税法施行细则》第 12 条第 2 项把权利金定义为:为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以立法保护之知识产权所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价款。再加上第 29 条第 3 项「依交易条件由买方支付」,就是两个判断条件:
| 情况 | 要不要加计 | 依据 |
|---|---|---|
| 付给卖方的商标或专利授权费,不付就买不到货 | 要 | 关税法 §29 III 第 3 款 |
| 付给卖方以外的品牌授权方,授权是委托工厂生产并进口的前提 | 要:不限付给出卖人 |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958 号 |
| 集团内部授权金,不付就会失去货源或销售管道 | 要:认定为交易条件 |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532 号 |
| 为取得在台湾拷贝(重制)进口货物的权利所付的费用 | 不要 | 细则 §12 II 但书;WTO 协定附注 |
| 经销权、转售权的费用,且不是出口销售的条件 | 不要 | WTO 协定 Annex I 附注(台湾法条无逐字对应) |
| 与进口货物无关的费用(例如进口后的技术协助) | 不要(可单独认定者) | 细则 §11 I 第 1 款 |
同一笔权利金,可能同时涉及所得税与关税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532 号指出:权利金收入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收取授权金的一方、课税客体是授权金所得;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口人、课税客体是进口货物,「营利事业所得税与关税之课征各有其税法要求之要件」。
漏报权利金的后果
财政部 97 年令:第 29 条第 3 项各款费用未计入者,海关应调整计入完税价格并补征关税,原则上免依《海关缉私条例》第 37 条第 1 项论罚;但缴验伪造、变造或不实的发票或凭证者除外。财政部 2023-01-04 新闻稿也提醒:短漏报除了补税,还可能延宕通关。
买卖双方是关系企业,海关会不接受成交价吗?
不会自动不接受。《关税法》第 30 条第 1 项第 4 款的要件是「买、卖双方具有特殊关系,致影响交易价格」。同条第 2 项列出 8 款特殊关系,例如互为董监事或经理人、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他方 5% 以上表决权股份、由同一第三人控制、配偶或三亲等以内亲属。
| 比较项目 | 关税估价 | 所得税移转订价 |
|---|---|---|
| 主管机关 | 海关(财政部关务署) | 国税局(财政部赋税署主管法规) |
| 法律依据 | 关税法 §30;施行细则 §14 | 所得税法 §43-1;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 |
| 持股门槛 | 直接或间接持有 5% 以上表决权股份(其一款) | 从属关系 20% 以上(其一款) |
| 审查重点 | 特殊关系是否影响进口货物的交易价格 | 受控交易是否符合营业常规 |
| 价格测试 | 交易价格接近海关核定的同样或类似货物价格等,视为不影响(细则 §14) | 依查核准则的常规交易方法 |
移转订价报告不等于海关会照单全收
WCO《Guide to Customs Valuation and Transfer Pricing》说明:关系人交易不是每件都要审查,只有海关对价格有疑虑时才审;移转订价研究可在个案中作为参考资料。财政部关务署专员在《财税研究》(2023)也指出,WCO 与多数国家海关对采用移转订价文档仍持保守态度。
年度结束后才调整价格怎么办
关务署自 2020-01-01 施行《海关实施会计年度一次性移转订价核定完税价格作业要点》:营利事业因特殊关系的受控交易,进口时价格无法决定、须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一次调整者,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核定完税价格,逾期不受理。所得税部分仍依所得税法第 43 条之 1 办理(财政部 108 年令)。
权利金加进去之后,税费差多少?用一笔进口试算
假设一家公司进口一批授权商品,税则税率假设为 10%(实际依号列),不属货物税品目:
| 项目 | 未加计权利金 | 加计权利金 |
|---|---|---|
| 实付货价 | NT$100,000 | NT$100,000 |
| 运费+保险费 | NT$8,000 | NT$8,000 |
| 依交易条件支付的权利金 | — | NT$5,000 |
| 完税价格 | NT$108,000 | NT$113,000 |
| 关税(× 10%) | NT$10,800 | NT$11,300 |
| 营业税((完税价格+关税)× 5%) | NT$5,940 | NT$6,215 |
| 推广贸易服务费(× 0.04%) | NT$43.2,100 元以下免征:NT$0 | NT$45.2,100 元以下免征:NT$0 |
| 税费合计 | NT$16,740 | NT$17,515 |
这笔试算的差额是 NT$775。若申报时漏报权利金,海关查到后会调整完税价格并补征差额,通关也可能延宕。公司进口的营业税与正式报关流程见 公司行号进口:营业税、进口税与正式报关。
进口前可以先请海关确认权利金要不要加计吗?
可以。《关税法》第 36 条之 1 的估价预先审核: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得在货物进口前,向财政部关务署申请预先审核实付或应付价格有无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例如权利金)。它只审这一点,不是预先核定整个完税价格。
1准备交易文档
依关务署作业规定,权利金案件应附授权协议书、买卖合约书,以及与交易有关所有当事人关系的说明等文档。
2向关务署提出申请
《进口货物估价预先审核实施办法》(115-01-23 修正)规定向关务署提出,关务署得委任所属机关办理。假设性交易、非一年内将采行的交易不受理。
3取得书面答复
关务署在收齐文档翌日起 45 日内书面答复;须洽询国内外机构或专家者,得延长至 90 日内。
4进口时依结果申报
预先审核结果自发文通知之日起 3 年内有效。不服结果可在进口前申请覆审;对覆审结果仍不服,要等货物进口、海关核定完税价格后,再依行政救济进程处理。
估价预先审核依哪些法规?向谁申请、多久答复、哪些情形不受理?
法源是《关税法》第 36 条之 1,进程细节在财政部《进口货物估价预先审核实施办法》(全 10 条)与关务署《进口货物估价预先审核作业规定》,作业规定指定向基隆关提出申请。财政部关务署 2026-10-06 发布〈善用估价预先审核,正确申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提醒实务上常有人漏报运费附加费等应加计费用,事后被补税;不确定某笔费用要不要计入时,可在进口前申请。
| 项目 | 规定 | 依据 |
|---|---|---|
| 审什么 | 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有无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第 29 条第 3 项或其他属实付、应付的费用);不是预先核定整个完税价格 | 关税法 §36-1 I;实施办法 §2 |
| 谁、何时申请 | 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于货物进口前 | 关税法 §36-1 I |
| 向谁申请 | 法定为财政部关务署,得委任所属机关办理;作业规定指定向基隆关提出 | 实施办法 §3、§4;作业规定第二点 |
| 要附什么 | 申请书+买卖合约书、商业发票、信用状、付款证明或其他必要文档;作业规定再依费用类别列出应附文档 | 实施办法 §4;作业规定第三点 |
| 补件期限 | 收到书面通知翌日起 30 日内 | 实施办法 §5 |
| 不受理 | 逾期未补件;假设性交易或非一年内将采行的交易;与行政救济中同样或类似货物的争议相同;重要内容不正确或虚伪;其他经认定不适合者 | 实施办法 §6 |
| 答复期限 | 收件或补件齐全翌日起 45 日内书面答复;须洽询国内外机构或专家意见者,得延长至 90 日内 | 实施办法 §7 |
| 不服结果 | 进口前向关务署申请覆审,收件翌日起 20 日内通知;仍不服,等货物进口、海关核定完税价格后依行政救济进程办理 | 关税法 §36-1 III;实施办法 §8 |
| 有效期间 | 自发文通知申请人之日起 3 年内(经关务署变更者除外) | 实施办法 §9 |
| 结果被变更 | 信息不正确或不完全、或关税估价法规变更时得变更;已订约并据以交易者可举证申请延长适用原结果,以收到通知翌日起 90 日为限 | 实施办法 §10;关税法 §36-1 II |
| 审核期间就要进口 | 海关得依《关税法》第 18 条第 2 项办理先行验放(该项为检具文档、缴纳相当金额保证金后先放行,事后审查) | 作业规定第七点;关税法 §18 II |
新闻稿由基隆关说明:第 29 条第 3 项列的佣金、手续费、容器及包装费、无偿或减价提供的工程设计劳务、权利金与报酬、运到输入口岸的运费与保险费,未计入者都应计入;申请要附买卖合约书、商业发票、信用状、付款证明等,海关收齐文档翌日起 45 日内书面答复,结果 3 年内有效;申请书表在关务署网站「便捷服务/数据下载/书表下载/进口业务」。原文:财政部、基隆关。
哪些情况适合先申请估价预先审核?关系企业的价格也能审吗?
付了货款以外的钱、又不确定要不要算进完税价格,就适合在进口前申请;但它只回答「这笔费用要不要计入」,关系企业的价格是否受影响、年度结束后的移转订价调整,要走其他进程。下表的文档清单取自作业规定第三点:
| 情境 | 预先审核可以确认什么 | 作业规定要准备的文档 |
|---|---|---|
| 付品牌授权金、专利或商标权利金 | 权利金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是否为交易条件而应加计(§29 III 第 3 款) | 交易当事人关系说明、授权协议书、买卖合约书、订单与商业发票、信用状或付款证明 |
| 透过中间商或代理商下单,付佣金或手续费 | 属买方负担的佣金(加计),还是付给自己采购代理的报酬(不计入,细则 §12 I) | 代理合约或代理关系证明、采购订单与往来文档、买卖合约书、供应商开给代理商的发票、付款文档、中间商服务性质说明 |
| 自己出钱开模、提供设计或零件给工厂 | 产销协助费要不要加计、如何摊计(§29 III 第 2 款) | 产销协助项目与费用明细、买卖合约书、商业发票、往来文档、付款证明 |
| 运费附加费、装卸费、保险费另外收 | 是否属运至输入口岸的费用(§29 III 第 5、6 款) | 运保费明细与证明、买卖合约书、商业发票、付款证明 |
| 合约含进口后的安装或技术协助 | 可否从价格中扣除(细则 §11 I) | 劳务合约、费用明细、已含或未含于价格的事证、往来文档 |
| 买卖双方是关系企业 | 不在预审范围:特殊关系是否影响交易价格依关税法 §30、细则 §14 判断;可依 §36 书面请求海关说明核定方法 | — |
| 会计年度结束后一次性调整移转订价 | 不在预审范围:进口报单注明调整作业、以暂订价格报关,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海关申请核定完税价格 | 依《海关实施会计年度一次性移转订价核定完税价格作业要点》 |
2026-10-22 台北国税局案例:没向海关申请核定,所得税调整也被否准
甲公司 112 年度在营业成本列报一次性移转订价调增数 9,000 万元,但交易合约没有事先就「交易条件」及「所有影响订价之因素」达成协议,也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海关申请核定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捐,国税局否准认列并补征税额 1,800 万元。关税与所得税的进程要一起做。原文: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新闻稿。
国际上怎么看估价预先核定
WTO《贸易便捷化协定》第 3 条要求会员对税则分类与原产地发布预先核定,并鼓励就特定事实下的估价方法或标准提供预先核定(第 3.9 条 (b)(i))。WCO 2018 年《Technical Guidelines on Advance Rulings for Classification, Origin and Valuation》指出,预先核定能为国际贸易增加确定性与可预测性。台湾法条的审核标的则限于「有无应计入完税价格之费用」。
从中国工厂进口(B2B),申报完税价格前要先检查哪些费用?
把付给工厂、中间商、品牌方与物流商的每一笔钱列出来,逐项对照《关税法》第 29 条第 3 项;金额大、会重复进口又拿不准的费用,在进口前申请估价预先审核。以下是从中国进口时常见的 4 种情况:
模具费、开版费分开付
工厂常把模具费、开版费另外报价。买方无偿或减价提供卖方的工具、铸模与设计,依第 29 条第 3 项第 2 款要合理摊计;实际要不要加计、怎么摊,看付款对象与合约约定。合约、收据与付款证明要留着,拿不准就送预审。
贴牌或授权商品
品牌方授权工厂生产、再由工厂出货给你时,权利金即使付给品牌方而不是工厂,只要与进口货物有关且属交易条件,仍要加计(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958 号)。授权合约里的计价方式与付款条件,是预审时最关键的文档。
透过贸易商或采购代理下单
付给自己在国外采购代理的报酬不计入;卖方佣金则要加计。代理合约与发票要看得出代理人代表哪一方,否则海关可能视为应加计的佣金。
运费附加费与保险费
关务署问答指出,运费附加费不论由进口人或国外卖方负担,都应计入完税价格;2026-10-06 新闻稿也把它列为常见漏报项目。国际运费、附加费与保险费的单据请保留,申报时依规定计入。
好运器只有深圳集运仓与桃园营运仓,只提供中国 → 台湾的集运与通关,不代办估价预先审核。以公司名义正式报关时,货值请依上述规则申报,并保留合约、发票与付款证明;费用是否应计入以海关或关务署的书面答复为准。
不服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要怎么救济?期限多久?
法条用字是「复查」。顺序与期限如下:
| 阶段 | 期限与重点 | 依据 |
|---|---|---|
| 申请复查 | 收到税款缴纳证翌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向海关申请;缴纳全部税款或提供相当担保后可先提领货物 | 关税法 §45 |
| 复查决定 | 海关在收到申请书翌日起 2 个月内决定;必要时可延长一次,最长 2 个月 | 关税法 §46 |
| 诉愿、行政诉讼 | 不服复查决定,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确定应退税者按日加计利息退还 | 关税法 §47 |
先把单据留好
海关对申报价格存疑时,应说明理由并给予合理申辩机会,核定后以书面连同税款缴纳证送达理由(细则 §13)。发票、付款证明、买卖合约与授权合约,是说明与救济时最直接的证据。
本页用到的名词
- 完税价格
- 海关计算从价关税的价格基准,以交易价格为准并依《关税法》第 29 条调整;营业税与推广贸易服务费也以它为基础计算。
- 交易价格
- 进口货物由输出国销售至台湾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关税法》第 29 条第 2 项)。
- 权利金及报酬
- 为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以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所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价款;不含在国内拷贝进口货物权利的费用(细则第 12 条)。
- 采购佣金
- 买方付给自己在国外采购代理商的报酬,不计入完税价格;卖方佣金则要加计。
- 特殊关系
- 《关税法》第 30 条第 2 项枚举的 8 种买卖双方关系;须「致影响交易价格」才不采交易价格。
- 移转订价
- 营利事业从事受控交易所订定的价格或利润,由国税局依所得税法第 43 条之 1 审查,与关税估价是两套制度。
- 估价预先审核
- 依《关税法》第 36 条之 1,进口前向关务署申请确认有无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结果 3 年内有效。
- 复查
- 不服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或税款时,在收到税款缴纳证翌日起 30 日内向海关提出的行政救济第一步。
- WTO 关税估价协定
- 《1994 年关税暨贸易总协定第七条运行协定》,以交易价格为首要估价方法;我国关税法第 29~35 条与其架构一致。
依据与查证限度
本页的法条、期限、费率与判决,以 2026 年 9 月 25 日实际打开的原始页面为准;下列逐条附链接、查证日与关键原文。2026 年 10 月 23 日添加的估价预先审核新闻与规定,以当日打开的原文为准。
法规、政府文档与判决
- 关税法 第 29~36 条、第 36 条之 1、第 45~47 条(修正 111-05-11;2026-09-25 查证):「从价课征关税之进口货物,其完税价格以该进口货物之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根据。」「海关得依纳税义务人请求,变更本条及第三十四条核估之适用顺序。」
- 关税法施行细则 第 11~19 条(修正 113-12-23;2026-09-25 查证):「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三款所称权利金及报酬,指为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以立法保护之知识产权所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之价款。但不包括为取得于国内拷贝进口货物之权利所支付之费用。」
- 进口货物估价预先审核实施办法(修正 115-01-23;2026-09-25 查证):答复期限「四十五日内」、必要时得延长至「九十日内」;结果「自发文通知申请人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 进口货物估价预先审核作业规定(财政部关务署,修正 107-04-19;2026-09-25 查证):权利金案件应附「专利权及特许权授权协议书」「买卖合约书」等文档。
- 财政部 97 年 8 月 11 日台财关字第09700325030号令(2026-09-25 查证):第 29 条第 3 项各款费用未计入者「海关应调整计入完税价格课征关税,除有缴验伪造、变造或不实之发票或凭证者外,免依海关缉私条例第37条第1项规定论罚」。
- 财政部新闻稿:海关呼吁进口人应主动申报与进口货物有关之权利金及报酬(2023-01-04;2026-09-25 查证):「海关审核时如发现短(漏)报,除须补缴税款,恐延宕通关时间,影响自身权益。」
- 财政部关务署常见问答:实付或应付价格除货价外,其他免计入及应计入之项目为何?(2026-09-25 查证):案例「应以契约价格每个单价10美元加计研究开发费用每个单价1美元做为实际支付价格计算完税价格」。
- 财政部关务署常见问答:运费之附加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2026-09-25 查证):「不论由进口人或国外卖方负担,均应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
- 海关实施会计年度一次性移转订价核定完税价格作业要点(修正 111-04-22;2026-09-25 查证):营利事业「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核定完税价格,「逾期不予受理」。
- 财政部 108 年 11 月 15 日台财税字第10804629000号令(2026-09-25 查证):一次性移转订价调整后,所得税结算申报「仍应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1、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 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 第 3、4 条(修正 109-12-28;2026-09-25 查证):「移转订价:指营利事业从事受控交易所订定之价格或利润。」从属关系门槛为「百分之二十以上」。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第 20 条(修正 114-05-28;2026-09-25 查证):「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后之数额,依第十条规定之税率计算营业税额。」
- 贸易法 第 21 条、第 21 条之 1(修正 108-12-25;2026-09-25 查证):推广贸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输出入货品价格万分之四‧二五」;输入货品「以关税完税价格为准」。
- 财政部关务署常见问答:进口货物应缴之税费有那些?(2026-09-25 查证):「推广贸易服务费:货物完税价格乘以0.04%。(注:推贸费100元以下免征)」
- WTO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GATT 1994(关税估价协定)Article 1、4、8、15(2026-09-25 查证):Article 8.1(c) "royalties and licence fees related to the goods being valued that the buyer must pay,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s a condition of sale of the goods being valued"
- WTO 关税估价协定 Annex I 解释附注(Note to Article 8)(2026-09-25 查证):"the charges for the right to reproduce the imported goods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shall not be added to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 WCO Guide to Customs Valuation and Transfer Pricing(2018 年版)(世界海关组织;2026-09-25 查证):"not intended that there should be an examination of the circumstances surrounding the sale in all cases where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are related"
-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958 号判决(2010-09-23;2026-09-25 查证):「关税法第29条所规范应计入完税价格之权利金,并不限于系支付出卖人者。」
-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532 号判决(2012-06-14;2026-09-25 查证):「营利事业所得税与关税之课征各有其税法要求之要件。」
- 财政部新闻稿:善用估价预先审核,正确申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发布单位财政部关务署,2026-10-06;基隆关同文;2026-10-23 查证):「实务上常有纳税义务人因不谙相关规定,致漏未申报应加计费用(如运费附加费),衍生事后补税情事。」
- 进口货物估价预先审核实施办法 第 2~10 条(修正 115-01-23;2026-10-23 查证):第 6 条不受理情形包括「属于假设性之交易,或非即将于一年内采行之交易」;第 8 条覆审「于收到覆审申请书之翌日起二十日内」通知。
- 进口货物估价预先审核作业规定 第二、三、七点(财政部关务署,修正 107-04-19;2026-10-23 查证):申请书「向财政部关务署基隆关(以下简称基隆关)提出申请」;「申请人于估价预先审核期间进口相同货物,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先行验放。」
- 关税法 第 18 条第 2 项(2026-10-23 查证):海关得依纳税义务人之申请,「准其检具审查所需文档数据,并缴纳相当金额之保证金,先行验放,事后由海关审查」。
-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新闻稿:营利事业办理一次性移转订价调整,应留意3要件(2026-10-22;2026-10-23 查证):「并于该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检送申请书及相关数据,向海关申请核定完税价格」。
- WTO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贸易便捷化协定)Article 3.9(2026-10-23 查证):Members are encouraged to provide advance rulings on "the appropriate method or criteria, and the application thereof, to be used for determining the customs value under a particular set of facts"
- WCO Technical Guidelines on Advance Rulings for Classification, Origin and Valuation(2018 年 6 月)(世界海关组织;2026-10-23 查证):"adding certainty and predictability to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helping traders to make informed business decisions based on legally binding rulings"
学术与研究文献
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之认定及判断-以我国现行估价制度与WTO关税估价协定为例
指出我国关税估价制度系遵循 WTO 关税估价协定,并整理估价争议由复查、诉愿进入诉讼的历程。
跨国企业移转订价与关税估价之研究
讨论移转订价事后调整与关税估价的落差,建议进口人向海关申请估价预先审核并与国税局洽签预先订价协议。
关税估价与移转订价—国际作法比较
作者为关务署专员;说明 WCO 与多数国家海关对采用移转订价文档仍持保守态度。
The Customs Treatment of Royalties and License Fees with Regard to Imported Goods
权利金本身不是一律应税或免税,要看是否与被估价货物有关、是否为销售条件。
Intangible Assets and Customs Valuation
买卖双方有关系并不足以否定交易价格,须以销售情况或测试价格检验。
Interplay Between Customs Valuation and Transfer Pricing in the European Union
移转订价与关税估价的接轨,国际上至今没有具体的法律解方。
Developments at the WCO Technical Committee on Customs Valuation 2021−2022 regarding royalties
WCO 关税估价技术委员会持续就权利金加计发布咨询意见。
① 全国法规数据库与财政部主管法规系统查无「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核作业规定」「推广贸易服务费收取办法」这两个名称的法规,本页以实际存在的条文为准;② 推贸费 0.04% 为主管机关核定费率,100 元以下免征依关务署问答及经济部公告,经济部公告原文页本次无法打开;③ 经销权费用不加计的规则出自 WTO 协定附注,台湾法条无逐字对应;④ WCO 关税估价技术委员会个别咨询意见原文需登录,本页不引用其内容;⑤ 试算为假设金额与假设税率;⑥ 学术文献只用于背景说明;⑦ 本页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个案请洽海关或专业人士。
常见问题
完税价格是用我买的价格算吗?
6 种关税估价方法可以跳着用吗?
权利金付给品牌方、不是付给卖家,也要加计吗?
哪些权利金不用算进完税价格?
关系企业之间的成交价,海关一定不接受吗?
完税价格被核估太高,多久内要申请复查?
推广贸易服务费怎么计算?
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核作业规定」吗?
估价预先审核要向哪个海关申请?多久会有结果?
关系企业之间的成交价,可以申请估价预先审核吗?
延伸阅读
从深圳仓寄回台湾,申报价格一次算对
好运器提供中国大陆到台湾的集运与通关;统编已登记为出进口厂商的公司申报人可以用公司名义正式报关;申报时请把应加计的运费、保险费与权利金算进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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