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章「杂项调制食品」进口关税多少?54 个号列的税率与输入规定
速答:第 21 章要缴多少关税?
第 21 章「杂项调制食品」共有 54 个税则号列,第一栏税率最常见的是 10%。其中 1 个号列为 0%(占 1.9%),从价税率最高 35%。另有 2 个号列不是单纯的从价税率(例如按数量或重量计税)。53 个号列标有输入规定代号,最常见的是 F01(45 个号列)。进口时另依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及货物税、烟酒税等)后的金额课征营业税,小额免税规定见下方常见问题;实际应缴税额以海关核定为准。
第 21 章的号列税率怎么分布?
- 0% 1
- 超过 0% 至 5% 12
- 超过 5% 至 10% 16
- 超过 10% 23
- 从量或其他计税方式 2
依各号列第一栏税率计算,共 54 个号列。数据源:好运器税则库(同步财政部关务署税则数据),2026-09-16 汇总。
第 21 章常见哪些输入规定代号?
输入规定代号标在号列上,代表进口前可能要办的检验、检疫、许可或大陆物品管制。代号可能只涉及号列下的部分商品,请点进号列看完整说明。号列没有代号,代表贸易管制面准许输入、免签发许可证,但不代表免检验检疫或免税。
F01
输入商品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查验。【注:相关规定应洽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45 个号列
MW0
大陆物品不准输入。
10 个号列
F02
本项下商品如属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等食品相关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查验。【注:相关规定应洽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
3 个号列
501
应检附卫生福利部同意文档。
3 个号列
508
进口食品添加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输入卫生福利部发布「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收载之单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应向卫生福利部取得食品添加物许可证,并依F01规定办理。
2 个号列
463
应检附财政部核发之烟酒进口业许可执照影本或财政部同意文档。如属进口供自用之烟酒,其数量不超过下列规定者免附:(一)烟:卷烟5条(1000支)、雪茄125支、烟丝5磅、其他烟品条(支)状5条(1000支)、非条(支)状…
2 个号列
本章属税则第 1 至 24 章(动植物产品、油脂、调制食品、饮料与烟类等),不在大陆工业产品少量输入免办输入许可证公告的范围内。标 MW0 的大陆物品,除法规另有例外或经项目核准外,不准输入,不论邮寄或快递都一样。
第 21 章有哪些税则号列?
2101 咖啡、茶或马黛茶之萃取物、精、浓缩物及以咖啡、茶或马黛茶之萃取物、精、浓缩物,或以咖啡、茶或马黛茶为主要成分之调制品;焙制菊苣及其他焙制咖啡代用品及菊苣、咖啡代用品之萃取物、精、浓缩物
- 21011100001咖啡之萃取物、精、浓缩物2%
- 21011200000以咖啡之萃取物、精、浓缩物或咖啡为主要成分之调制品2%
- 21012000000茶或马黛茶之萃取物、精、浓缩物及以茶、马黛茶之萃取物、精、浓缩物或以茶、马黛茶为主要成分之调制品27.5%
- 21013000008焙制菊苣及其他焙制咖啡代用品及菊苣、咖啡代用品之萃取物、精、浓缩物26%
2102 酵母(活性或非活性);其他已死单细胞微生物(但不包括第3002节之疫苗);发粉
- 21021000118白曲、酒母7.5%
- 21021000127红曲7.5%
- 21021000207神曲7.5%
- 21021000902其他活性酵母7.5%
- 21022000009非活性酵母;其他已死单细胞微生物5.5%
- 21023000007发粉10%
2103 调味酱汁及其调制品;混合调味料
- 21031010008烤鳗用酱油0%
- 21031090001其他酱油15%
- 21032000008番茄酱及其他番茄调味酱12.5%
- 21033000006芥末粉、细粒及其调制品NT$9/KGM or 15% whichever is higher
- 21039010001蛋黄酱、沙拉酱6.3%
- 21039020009咖喱酱7.5%
- 21039040005桂花酱11.5%
- 21039090102一般料理酒,以谷类或其他含淀粉之植物性原料,经糖化后加入酒精制得产品为基酒,或直接以酿造酒、蒸馏酒、酒精为基酒,加入0.5%以上之盐,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调味料,调制而成供烹调用之酒12%
- 21039090200料理米酒,以米类为原料,经糖化、发酵、蒸馏、调和或不调和食用酒精而制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不得超过20%,且包装标示专供烹调用酒之字样者。12%
- 21039090308味醂,以米类、米曲及酒精为原料,经混合、糖化、熟成制得,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不超过15%,添加或不添加盐或其他调味料,其专供烹调或调味用途且不适宜当作饮料饮用。12%
- 21039090905其他第2103节所属之货品12%
2104 汤类及其调制品;均质混合调制品
- 21041011006液态汤类及其调制品,肉类10%
- 21041019008其他液态汤及其调制品10%
- 21041021004固态或粉状之汤类及其调制品,肉类5%
- 21041029006其他固态或粉状之汤类及其调制品15%
- 21042010103婴儿、幼童用均质混合调制食品5%
- 21042010201病人用均质混合调制食品5%
- 21042090008其他均质混合调制食品17%
2105 冰淇淋及其他可食用冰,不论是否含可可者
2106 未列名食物调制品
- 21061010005浓缩蛋白质及组织化蛋白质,蛋白质含量未达50%者5%
- 21061020003浓缩蛋白质及组织化蛋白质,蛋白质含量50%及以上者5%
- 21069010008糖浆(着色或加香料)20%
- 21069020104专供病患用之合成甜食10%
- 21069020202专供病患用之特殊营养食品10%
- 21069030004高蛋白质调配营养食品(蛋白质含量在50%及以上者)5%
- 21069040002婴儿或幼童食品5%
- 21069051008供食品制造用,不搀酒精之化合配制品10%
- 21069052007供饮料制造用,含酒精强度(以容积计)在0.5%及以下之化合配制品(以芳香物质为基料者除外)1%
- 21069053006供食品制造用,芳香物质混合物之调制品1%
- 21069054005用以调制饮料之酒精制品,含酒精强度(以容积计)超过0.5%者(以芳香物质为基料者除外)20%
- 21069055004檄树茶30%
- 21069056003檄树胶囊30%
- 21069060007制冰淇淋用之混合料及基料,但以可可或牛奶为基料者除外5%
- 21069070005不属税则第2009节,供饮料制造用之浓缩果汁精25%
- 21069080003花粉35%
- 21069091108咖啡乳剂10%
- 21069091206大豆蛋白质食物调制品10%
- 21069093008椰浆粉20%
- 21069095006蛋白质水解物25%
- 21069096005以合成甜味剂替代糖之糖食、口香糖及类似品30%
- 21069098003其他食物调制品,含米量不低于30%者NT$49/KGM
- 21069099208锭剂、胶囊状食物制品30%
- 21069099903其他未列名食物调制品30%
税则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栏税率差在哪?
《海关进口税则》总则二把税率分成 3 栏:第一栏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或与我国有互惠待遇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第二栏只适用两种情形的「特定」进口货物:特定低度开发、开发中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或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经济合作协议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不能适用前两栏的,才适用第三栏。同时可以适用第一栏与第二栏时,取较低的税率。中国大陆是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原则适用第一栏;第二栏对中国大陆只限 ECFA 早收清单的货品。
本站各章与号列页显示的是第一栏税率。第二栏在税则表内以国别代码标示适用对象,例如「免税 (PA,GT,NI,SV,HN,NZ,SG)」;代码只是税则表上的标示,其中部分协定已停止或终止适用(如尼加拉瓜、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实际适用以关务署公告为准。邮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规定:完税价格超过免税限额时,除烟酒及实施关税配额的物品外,按 5% 税率课征关税;但单项或同号列物品合计超过新台币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号列税率课征(总则五;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9 条)。这条 5% 规定的条文只涵盖邮包与旅客,快递货物依各号列税率计算。
常见问题
- 关税:从价税号列是完税价格 × 税率,从量税号列按数量或重量计算(自中国大陆进口原则适用第一栏)。
- 营业税:以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后的金额为税基,由海关代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第 41 条);另课货物税或烟酒税的商品,税基还要再加计。
- 推广贸易服务费:法定上限为货品价格万分之 4.25(贸易法第 21 条),现行按完税价格万分之 4 计收,应缴金额未逾新台币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纳税义务人在同一个半年度(1–6 月、7–12 月)内适用免税放行超过 6 次,当期之后的进口就不再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
- 同批快递货物不得拆开分别申报(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4 条)。
- 邮包超过限额时是整笔全额课征,不是只课超出的部分(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 条)。
本页的法源与数据从哪里来?
- 关税法第 3 条:关税之征收及进出口货物税则之分类,除关税法另有规定外,依《海关进口税则》规定;《海关进口税则》另经立法进程制定公布。
- 海关进口税则(全国法规数据库标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总则二税率三栏、总则五邮包零星物品、解释准则一至六。
- 关税法第 21 条与《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实施办法》:进口前申请税则预先审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后的数额计算营业税;第 41 条:进口货物营业税由海关代征。
- 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7、8、9、11、12 条:新台币 2,000 元免税、逾额按全额课征、零星物品的定义、同一寄件人同一到达日寄给同一收件人的邮包合并计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适用免税。
- 经济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 号公告:输入少量大陆物品准许免办输入许可证之规定;同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1 号公告:排除适用的货品项目。
- 财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8778 号公告:同批完税价格新台币 2,000 元以下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半年度内免税放行逾 6 次不适用。
- 财政部关务署《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合订本》112 年版总说明:21 类、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于 HS 架构外增订,以及 8 码税则号别、10 码贸易管理及统计分类,再加 1 位检查号码。
-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输入规定代号表》:输入规定栏空白为「准许(免除签发许可证)」。
使用限制:本页统计由好运器税则库汇总,仅供查找参考;号列归属、适用税率与输入规定以财政部关务署、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公告及海关核定为准。本页不构成个案税则分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