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41029006 其他固态或粉状之汤类及其调制品
除含肉类(21041021004)以外的固态或粉状汤类调制品,如蔬菜汤粉、海带芽汤包等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15%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35%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F01 输入商品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查验。【注:相关规定应洽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30 条 — 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时,应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并申报其产品有关信息。
运行前项规定,查验绩效优良之业者,中央主管机关得采取优惠之措施。
输入第一项产品非供贩卖,且其金额、数量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或经中央主管机关项目核准者,得免申请查验。 辅助说明:进口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前,须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卫生福利部申请输入查验并申报产品信息后始得输入;违反者可处新台币 3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歇业、停业。 违反罚则 第 47 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一、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四条所为公告。
二、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
三、食品业者依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所登录、创建或申报之数据不实,或依第九条第三项开立之电子发票不实致影响食品追…
-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
:适用条文 第 3 条 — 报验义务人应于产品到达港端口前十五日内或到达港端口后,向输入港端口所在地之查验机关申请查验。
前项查验申请由代理人为之者,应检具委托代理文档;代理人为个人者,并应检具身分证明文档;以代理申请查验及申报为业务之事业者,并应检具报关(验)业务证照、公司或商号登记证明文档。 辅助说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等相关产品前,报验义务人须于产品到达港端口前十五日内或到港后,向输入港端口所在地查验机关申请输入查验;本办法仅规范查验进程,相关处罚另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办理。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官方税则预审案例(共 25 笔)
财政部关务署对下列申报货品的官方税则分类见解,可作为您归列税号的参考:
- 申报货品::重庆火锅底料/无型号/(每袋200g)铝箔袋装 型态:固体(2016-04-22) 分类理由::本案货物「重庆火锅底料」依检附数据说明,系成分为植物油48.7%、郫县豆瓣8.5%(蚕豆2.55%、辣椒3.4%、食盐2.55%)、辣椒8%、老姜7.5%、大蒜8.6%、食盐7%、花椒3%、味精3%、白砂糖4.5%、香辛料 1.2%(茴香、桂皮),经切碎、拌炒而得,用途为火锅汤底/食用,依据HS解释准则一、六之规定,并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2104节之诠释及(104)基预字第0565号预先审核答复函之分类意旨,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2104.10.29.00-6「其他固态或粉状之汤类及其调制品」。 材质成分::植物油 48.7%、郫县豆瓣 8.5%(蚕豆 2.55%、辣椒 3.4%、食盐 2.55%) 辣椒 8%、老姜 7.5%、大蒜 8.6%、食盐 7%、花椒 3%、味精 3%、白砂糖 4.5% 香辛料 1.2%(茴香、桂皮) 功能用途::火锅汤底/食用 发文文号 105AA0254
- 申报货品::家乐牌浓汤宝猪骨浓汤4粒装(果冻状) 2×12×(4×32G)(2016-01-15) 分类理由::本案货物「家乐牌浓汤宝猪骨浓汤4粒装(果冻状)」,系以水 48.8%、盐 15.4%、猪骨萃取物 12.3%、猪油 8.4%、L-麸酸钠 7.9%、糖 4.1%为主要原料,依检附数据说明,为加水加热后食用之食品汤头,依据HS解释准则一、六之规定,并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2104节之诠释,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103年4月7日农防字第1031481279A号公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2104.10.29.00-6「其他固态或粉状之汤类及其调制品」。 材质成分::水 48.8%、盐 15.4%、猪骨萃取物 12.3%、猪油 8.4%、L-麸酸钠 7.9%、糖 4.1%、香料 1.9%、玉米糖胶 0.64%、刺槐豆胶 0.3%、5'-次黄嘌呤核苷磷酸二钠,5'-鸟嘌呤核苷磷酸二钠 0.23%,姜粉 0.03% 功能用途::添加猪骨风味,可用于制作快速汤 发文文号 105AA0039
- 申报货品::麻辣火锅底料 400公克(2015-09-16)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数据之说明,系由精炼牛油(脂)、植物油(菜子油)、豆瓣、辣椒、食用盐、大蒜、姜及花椒等经混合炒料调制而得,属混合固态火锅汤底,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2104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2104.10.29.00-6。 材质成分::精炼牛油(脂)32.04%、植物油(菜子油)19.67%、豆瓣14.78%、辣椒12.74%、食用盐2.63%、大蒜2.58%、姜2.48%、花椒2.22%、酵母抽提物2.17%、洋葱1.68%、豆豉1.56%、白砂糖1.25%、食用葡萄糖1.04%、酿造食醋1.03%、酿造酱油 1.03%、香辛料1.01%、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 0.03%、食用香精 0.03%、5'-呈味核苷酸二钠 0.014%、茶多酚 0.008%、山梨酸钾 0.006%)、食用香料 0.004% 功能用途::将本品放入锅中:400公克加入2000C.C.的水(使用鸡汤或骨汤更佳)。煮沸即可烫食菜品,无需再添加佐料 发文文号 104AA0563
- 申报货品::麻辣火锅底料 300公克(2015-09-16)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数据之说明,系由精炼牛油(脂)、植物油(菜子油)、豆瓣、辣椒、食用盐、大蒜、姜及花椒等经混合炒料调制而得,属混合固态火锅汤底,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2104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2104.10.29.00-6。 材质成分::精炼牛油(脂)32.04%、植物油(菜子油)19.67%、豆瓣14.78%、辣椒12.74%、食用盐2.63%、大蒜2.58%、姜2.48%、花椒2.22%、酵母抽提物2.17%、洋葱1.68%、豆豉1.56%、白砂糖1.25%、食用葡萄糖1.04%、酿造食醋1.03%、酿造酱油 1.03%、香辛料1.01%、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 0.03%、食用香精 0.03%、5'-呈味核苷酸二钠 0.014%、茶多酚 0.008%、山梨酸钾 0.006%)、食用香料 0.004% 功能用途::将本品放入锅中:300公克加入1500C.C.的水(使用鸡汤或骨汤更佳)。煮沸即可烫食菜品,无需再添加佐料 发文文号 104AA0565
- 申报货品::麻辣火锅底料 150公克(2015-09-16)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数据之说明,系由精炼牛油(脂)、植物油(菜子油)、豆瓣、辣椒、食用盐、大蒜、姜及花椒等经混合炒料调制而得,属混合固态火锅汤底,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2104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2104.10.29.00-6。 材质成分::精炼牛油(脂)32.04%、植物油(菜子油)19.67%、豆瓣14.78%、辣椒12.74%、食用盐2.63%、大蒜2.58%、姜2.48%、花椒2.22%、酵母抽提物2.17%、洋葱1.68%、豆豉1.56%、白砂糖1.25%、食用葡萄糖1.04%、酿造食醋1.03%、酿造酱油 1.03%、香辛料1.01%、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 0.03%、食用香精 0.03%、5'-呈味核苷酸二钠 0.014%、茶多酚 0.008%、山梨酸钾 0.006%)、食用香料 0.004% 功能用途::将本品放入锅中:150公克加入800C.C.的水(使用鸡汤或骨汤更佳)。煮沸即可烫食菜品,无需再添加佐料 发文文号 104AA0564
- 申报货品::家乐牌忌廉龙虾汤粉 2KG(2013-04-11)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数据说明、制程及成分,系属粉状汤,参据HS中文注解对第2104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2104.10.29.00-6「其他固态或粉状之汤类及其调制品」。 材质成分::修饰淀粉、奶精、面粉、盐、龙虾精粉、糖、麦芽糊精、奶粉、洋葱粉、酵母粉、虾粉、调味剂、焦糖色素、辣椒油萃取、胡椒、玉米糖胶、食用黄色五号 功能用途::将80克家乐牌龙虾汤粉溶于一公升的水中,加热搅拌至滚即可。 发文文号 102AA0293
以上为历史预先审核案例,实际税则分类仍以海关核定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中国大陆 695.79 公吨 42.02%
- 越南 351.77 公吨 21.24%
- 泰国 234.72 公吨 14.17%
- 日本 167.00 公吨 10.08%
- 马来西亚 69.30 公吨 4.18%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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