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61010005 浓缩蛋白质及组织化蛋白质,蛋白质含量未达50%者
浓缩蛋白质及组织化蛋白质(TVP),蛋白质含量<50%,素肉原料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5%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42.5%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F01 输入商品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查验。【注:相关规定应洽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30 条 — 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时,应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并申报其产品有关信息。
运行前项规定,查验绩效优良之业者,中央主管机关得采取优惠之措施。
输入第一项产品非供贩卖,且其金额、数量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或经中央主管机关项目核准者,得免申请查验。 辅助说明:进口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前,须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卫生福利部申请输入查验并申报产品信息后始得输入;违反者可处新台币 3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歇业、停业。 违反罚则 第 47 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一、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四条所为公告。
二、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
三、食品业者依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所登录、创建或申报之数据不实,或依第九条第三项开立之电子发票不实致影响食品追…
-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
:适用条文 第 3 条 — 报验义务人应于产品到达港端口前十五日内或到达港端口后,向输入港端口所在地之查验机关申请查验。
前项查验申请由代理人为之者,应检具委托代理文档;代理人为个人者,并应检具身分证明文档;以代理申请查验及申报为业务之事业者,并应检具报关(验)业务证照、公司或商号登记证明文档。 辅助说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等相关产品前,报验义务人须于产品到达港端口前十五日内或到港后,向输入港端口所在地查验机关申请输入查验;本办法仅规范查验进程,相关处罚另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办理。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官方税则预审案例(共 4 笔)
财政部关务署对下列申报货品的官方税则分类见解,可作为您归列税号的参考:
- 申报货品::TSC-J 5050 蛋白型固体饮料(2017-06-15) 分类理由::本案货物依检附数据说明,系以分离大豆蛋白为基料之粉末调制品,根据其营养标示蛋白质含量约为46.6%小于50%,依HS解释准则一、六及财政部关务署106年6月6日台关税字第1061011622号令,并参据HS注解对第2106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2106.10.10.00-5「浓缩蛋白质及组织化蛋白质,蛋白质含量未达50%者」。 材质成分::大豆分离蛋白 48~53%、聚葡萄糖 18~24%、果糖 10~20%、乳糖醇 5~13%、大豆膳食纤维 2~8% 功能用途::冲泡式饮品,用于补充营养,食用方法为取20~30克溶于8~10倍的温水或牛奶中,搅拌溶解后即可饮用 发文文号 106AA0391
- 申报货品::Animal Mass Vanilla Flavor 规格:10.19磅及5.09磅(2017-02-22) 分类理由::本案货物依检附数据说明,系混合蛋白质(浓缩乳清蛋白、浓缩牛奶蛋白、胶束酪蛋白、水解乳清蛋白、卵白蛋白)及麦芽糊精等为基料之粉末调制品,重量为10.19磅及5.09磅2种规格,其中以混合蛋白质所占比例最高,又以浓缩乳清蛋白(蛋白质含量以干基计82.5%)所占比例最多,根据其营养标示蛋白质含量为36.4%小于50%,依HS解释准则一、六,并参据HS注解对第2106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2106.10.10.00-5「浓缩蛋白质及组织化蛋白质,蛋白质含量未达50%者」。 材质成分::Whey protein concentrate、Milk protein concentrates、Micellar casein、Whey protein hydrolysate、Whey protein isolate、Egg albumen、Maltodextrin、Inulin、Sunflower oil Powder、MCT Powder及其他少量添加物 功能用途::高蛋白冲泡饮品。使用3匙粉末冲泡480cc冷水或冰水,运动后40分钟内使用效果最佳 发文文号 106AA0140
- 申报货品::SYNTHA-6 - VANILLA ICE CREAM (47g/pkt)、(1.32kg)、(2.27kg)、(4.56kg)(2016-09-02) 分类理由::本案货物依据检附之制程及成分数据,系以Whey Protein Concentrate 35%(蛋白质含量以干基计>80%)、Whey Protein Isolate 9%(蛋白质含量以干基计≧90%)为主成分,添加其他成分之调制品,用途为高蛋白饮品,根据其营养标示产品蛋白质含量46.8%小于50%,依据HS解释准则一、六之规定,并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2106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2106.10.10.00-5「浓缩蛋白质及组织化蛋白质,蛋白质含量未达50%者」。 材质成分::Whey Protein Concentrate 35%、Whey Protein Isolate 9%、Calcium Caseinate 3%、Micellar Casein 3%、Milk Protein Isolate 2.5%、Glutamine Peptides 1%、Egg Albumen 1%、Sunflower Powder 19%、Polydextrose 19%、…、Sucralose 0.15%、Enzyme Blend 0.24%等(详附件) 功能用途::高蛋白冲泡饮品。使用1匙,冲泡300cc冷水、或冰水,运动后40分钟内使用效果最佳 发文文号 105AA0695
- 申报货品::Organic Protein Plant Based Powder(2016-06-06) 分类理由::本案货物「Organic Protein Plant Based Powder」,依检附数据说明系以Orgain Organic Protein Blend(Organic Pea Protein 34.5%、Organic Brown Rice Protein 16%、Organic Chia Seed 0.02%) 50.52%、Organic Cane Sugar 26%、Organic Orgain Creamer Base 12.99%、Organic Natural Flavors 9.2%、 材质成分::Orgain Organic Protein Blend(Organic Pea Protein 34.5%、Organic Brown Rice Protein 16%、Organic Chia Seed 0.02%) 50.52%、Organic Cane Sugar 26%、Organic Orgain Creamer Base 12.99%、Organic Natural Flavors 9.2%、……、Xanthan Gum 0.24%等(详附件) 功能用途::1.营养补充食用,非食品加工原料 2.食用方式应添加于饮品或水中调匀后饮用 发文文号 105AA0426
以上为历史预先审核案例,实际税则分类仍以海关核定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美国 81.48 公吨 57.88%
- 中国大陆 28.07 公吨 19.94%
- 日本 16.23 公吨 11.53%
- 南韩 14.42 公吨 10.24%
- 印度 0.25 公吨 0.18%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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