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69099903 其他未列名食物调制品
除前列各节食物调制品(21069010008~21069099208)以外的未列名食物调制品,如代餐粉、电解质粉等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30%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PY)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50%
稽征代号:T*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F01 输入商品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查验。【注:相关规定应洽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30 条 — 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时,应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并申报其产品有关信息。
运行前项规定,查验绩效优良之业者,中央主管机关得采取优惠之措施。
输入第一项产品非供贩卖,且其金额、数量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或经中央主管机关项目核准者,得免申请查验。 辅助说明:进口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前,须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卫生福利部申请输入查验并申报产品信息后始得输入;违反者可处新台币 3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歇业、停业。 违反罚则 第 47 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一、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四条所为公告。
二、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
三、食品业者依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所登录、创建或申报之数据不实,或依第九条第三项开立之电子发票不实致影响食品追…
-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
:适用条文 第 3 条 — 报验义务人应于产品到达港端口前十五日内或到达港端口后,向输入港端口所在地之查验机关申请查验。
前项查验申请由代理人为之者,应检具委托代理文档;代理人为个人者,并应检具身分证明文档;以代理申请查验及申报为业务之事业者,并应检具报关(验)业务证照、公司或商号登记证明文档。 辅助说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等相关产品前,报验义务人须于产品到达港端口前十五日内或到港后,向输入港端口所在地查验机关申请输入查验;本办法仅规范查验进程,相关处罚另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办理。
- MP1 (一)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应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二)「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内列有特别规定「MXX」代号者,应向国际贸易署办理输入许可证;未列有特别规定「MXX」代号者,依一般签证规定办理。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适用条文 第 40 条 — 输入或携带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物品,以进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关税等税捐之征收及处理等,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输往或携带进入大陆地区之物品,以出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通关及处理,依输出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属有条件准许输入者,须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并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办理检验、检疫及关税等进程;输入大陆地区物品一律以进口论。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适用条文 第 7 条 — 大陆地区物品,除下列各款规定外,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一、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艺术品、民俗文物、艺术品、文化资产维修材料及文教活动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开发用样品。
四、依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规定准许输入之物品。
五、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之动物。
六、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之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之物品。…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属有条件准许输入者,须符合主管机关公告之准许项目及输入条件,并向经济部国际贸易署申请输入许可,未符合条件者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 货品输入管理办法
:适用条文 第 6 条 — 依本法规定限制输入之下列货品,贸易署应就其货品名称及输入规定,汇编限制输入货品表,公告办理之:
一、本法第五条所指特定国家或地区产制之货品。
二、本法第六条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输入之货品。
三、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但书规定限制输入之货品。
四、本法第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输入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产制品。
五、本法第十六条采取输入配额之货品。
六、本法第十八条因进口救济采取限制输入之货品。
输入限制…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输入采有条件准许,应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并依限制输入货品表所列输入规定办理;列有特别规定代号者,须另检附指定主管机关之文档方得进口。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官方税则预审案例(共 252 笔)
财政部关务署对下列申报货品的官方税则分类见解,可作为您归列税号的参考:
- 申报货品::香蕈菌丝体发酵萃取物 AHCC-Standard-FG(2018-06-05)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根据厂商检附数据说明,系以45%香蕈菌丝体萃取物、35%油菜籽油、12%糊精、5%微晶纤维素及3%α-环状糊精混合调制而成,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加工。参据HS注解第2106节之诠释,依据解释准则ㄧ、六之规定,本案货品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2106.90.99.90-3号。 材质成分::香蕈菌丝体发酵萃取物 45%、油菜籽油35%、糊精12%、微晶纤维素5%、α-环状糊精3% 功能用途::本产品为食品原料,用途为与其他食品原料混合、加工、再制成食品。 发文文号 107CA0179
- 申报货品::Liquid Bulk Salt, 275 gal/tank(2018-05-14)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数据说明,系将Great Salt Lake湖水经过滤、浓缩处理提高矿物质含量,余无添加任何外来物质,作为烹饪料理食品调味用途,成分为:氯331 mg/mL、镁106 mg/mL、硫16.2 mg/mL、钠1.66 mg/mL、钾0.678 mg/mL、锂0.540 mg/mL及硼0.348mg/mL(其余百分比为纯水)。参据H.S.中文注解对税则第2106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2106.90.99.90-3号「其他未列名食物调制品」。 材质成分::原料来自Great Salt Lake的盐水,如附件一(COA),成分为:氯331 mg/mL、镁106 mg/mL、硫16.2 mg/mL、钠1.66 mg/mL、钾0.678 mg/mL、锂0.540 mg/mL及硼0.348mg/mL,其余不足百分比之量为纯水 功能用途::烹饪料理食品调味用 发文文号 107BA0075
- 申报货品::鲍鱼精粉 ZR-120/Abalone Extract Powder ZR-120 (品种为九孔螺 Haliotis Diversicolor)(2018-05-11) 分类理由::本案货物依检附数据说明,系由麦芽糊精65.8%、鲍鱼抽出粉29.2%及食盐5%等所组成,适用于食品加工,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1603及2106节之诠释及解释准则一、六之规定,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2106.90.99.90-3「其他未列名食物调制品」。 材质成分::麦芽糊精 65.8%、鲍鱼抽出粉 29.2%、食盐 5% (成分中麦芽糊精及食盐等原料,是在用水将鲍鱼煮熟时全部投入混合) 功能用途::本项产品系为适用于食品加工的调味料,如用于海鲜酱料的制做、零食饼干的海鲜口味…等等 发文文号 107AA0289
- 申报货品::Beyond Burger、产品介绍(详见附件1)(2018-03-22) 分类理由::本案货物依据检附之数据说明,系以豌豆蛋白、水、甜菜汁萃取物、麦芽糊精、精制油菜籽油等经混合、成型之素肉,供烹调后食用,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2106节之诠释及依解释准则一、六之规定,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2106.90.99.90-3「其他未列名食物调制品」。 材质成分::Pea Protein Extrudate-WIP1(ex BYMT CoMO) 36.35%、Aqueous solution-WIP2 38.75% Dry Blend-WIP3(ex BYMT CoMO) 4.41%、Lipogel Paste-WIP4 11.29%、Fat Blend-WIP5 9.2% 功能用途::全植物性蛋白质供为食品烹调后食用 发文文号 107AA0219
- 申报货品::ISO Electrolyte Sport Solid Drink - 蜜桃口味(2018-03-22) 分类理由::本案货物依据检附之数据说明,系由白砂糖、麦芽糊精、葡萄糖、柠檬酸、柠檬酸钠、食用香精、……等成分所制成,为冲泡后饮用,依据解释准则一、六之规定,并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2106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2106.90.99.90-3「其他未列名食物调制品」。 材质成分::白砂糖 62.0263%、麦芽糊精 15.6091%、葡萄糖 15%、柠檬酸 2.6316%、柠檬酸钠 2.1053%、食用香精(桃味香精) 1.5789%、氯化钠 0.6579%、柠檬酸钾 0.2105%、维生素C 0.1757%、维生素B1 0.0019%、维生素B2 0.0014%、维生素B6 0.0014% 功能用途::运动食用,食用方法:1袋粉(约38克),加入500ml(冷)水 发文文号 107AA0217
- 申报货品::茶碗蒸冷冻蛋液(3倍浓缩)(1KG/瓶)(2018-02-13) 分类理由::本案货物依检附数据说明,为鸡蛋72.96%、酱油3.15%、鲣鱼风味调味料1.8%、盐1.5%、米发酵调味料1.47%、昆布萃取调味料0.72%、调味剂0.39%、胺基乙酸 0.909%、硅树脂 0.015%、水17.086%等成分所组成,用于茶碗蒸料理,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2106节之诠释及依解释准则一、六之规定,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2106.90.99.90-3「其他未列名食物调制品」。 材质成分::鸡蛋 72.96%、酱油 3.15%、鲣鱼风味调味料 1.8%、盐 1.5%、米发酵调味料 1.47% 昆布萃取调味料 0.72%、调味剂 0.39%、胺基乙酸 0.909%、硅树脂 0.015%、水 17.086% 功能用途::调味料/茶碗蒸料理使用 发文文号 107AA0133
以上为历史预先审核案例,实际税则分类仍以海关核定为准。
化学品 / 列管法规
T* (T/T*)饮料品 依条例 货物税条例第 8 条
饮料品:凡设厂机制之清凉饮料品均属之。其税率如左:
一、稀释天然果蔬汁从价征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饮料品从价征收百分之十五。
前项饮料品无添加糖者,及合于国家标准之纯天然果汁、果浆、浓糖果浆、浓缩果汁及纯天然蔬菜汁免税。
第一项所称设厂机制,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设有固定制造场所,使用电动或非电动之机具制造装瓶 (盒、罐、桶) 固封者。
二、设有固定制造场所,使用电动或非电动机具制造饮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装入自动混合贩卖机制造销售者。
国内产制之饮料品,应减除容器成本计算其出厂价格。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日本 4,937.83 公吨 17.30%
- 越南 4,274.03 公吨 14.98%
- 泰国 3,502.10 公吨 12.27%
- 美国 3,305.37 公吨 11.58%
- 印尼 3,042.24 公吨 10.66%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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