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60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节|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本条是物流中心制度的法源。经营保税货物仓储、转运及配送业务之保税场所,业者得向海关申请登记为物流中心;进储物流中心之货物因业务需要得进行重整及简单加工。税务上:进口货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货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后出口者免税;国内货物进储物流中心,除已公告取消退税之项目外,得于出口后依关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办理冲退税。物流中心业者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登记及缴纳保证金,其资格、条件、最低资本额、保证金数额与种类、货物之管理及通关等办法由财政部定之。
经营保税货物仓储、转运及配送业务之保税场所,其业者得向海关申请登记为物流中心。 进储物流中心之货物,因前项业务需要,得进行重整及简单加工。 进口货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货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后出口者,免税。国内货物进储物流中心,除已公告取消退税之项目外,得于出口后依第六十三条规定办理冲退税。 物流中心业者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登记及缴纳保证金;其应具备之资格、条件、最低资本额、保证金数额与种类、申请进程、登记与变更、证照之申请、换发、货物之管理、通关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财政部定之。
依本条第一项,经营保税货物仓储、转运及配送业务之保税场所,其业者得向海关申请登记为物流中心。
依本条第三项,进口货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货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后出口者,免税。国内货物进储物流中心,除已公告取消退税之项目外,得于出口后依关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办理冲退税。
依本条第二项,进储物流中心之货物,因第一项业务需要,得进行重整及简单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