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56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本条规定进口供加工外销之原料,于该原料进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内经财政部核准复运出口者免税;该复运出口原料之免税手续,应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本条有两个时间要件:复运出口须在进口放行翌日起一年内并经核准,免税手续申请则须在出口日翌日起六个月内。
进口供加工外销之原料,于该原料进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内,经财政部核准复运出口者,免税。 前项复运出口之原料,其免税手续应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
依本条第一项,进口供加工外销之原料,于该原料进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内,经财政部核准复运出口者,免税。
依本条第二项,前项复运出口之原料,其免税手续应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