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53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本条是特定用途物品短期进出后复运进口免征关税的依据。适用物品包括货样、科学研究用品、工程机械、摄制电影电视人员携带之摄影制片器材、安装修理机器必需之仪器工具、展览物品、艺术品、盛装货物用之容器、游艺团体服装道具、政府机关寄往国外之电视频与录像带,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类似物品。要件是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内,或于财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货复运进口。如因事实需要须延长复运进口期限者,应于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叙明理由、检附有关证件,向原出口地海关申请核办;期限原系经财政部核定者,应向财政部申请核办。
货样、科学研究用品、工程机械、摄制电影、电视人员携带之摄影制片器材、安装修理机器必需之仪器、工具、展览物品、艺术品、盛装货物用之容器、游艺团体服装、道具,政府机关寄往国外之电视频与录像带及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类似物品,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内或于财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货复运进口者,免征关税。 前项货物,如因事实需要,须延长复运进口期限者,应于复运进口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叙明理由,检附有关证件,向原出口地海关申请核办;其复运进口期限如原系经财政部核定者,应向财政部申请核办。
依本条第一项,货样、科学研究用品、工程机械、摄制电影电视人员携带之摄影制片器材、安装修理机器必需之仪器工具、展览物品、艺术品、盛装货物用之容器、游艺团体服装道具、政府机关寄往国外之电视频与录像带及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类似物品,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内或于财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货复运进口者,免征关税。
依本条第二项,如因事实需要须延长复运进口期限者,应于复运进口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叙明理由、检附有关证件,向原出口地海关申请核办;其复运进口期限如原系经财政部核定者,应向财政部申请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