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第 50 条|关务|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节|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后修订: 2022-05-11
进口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征关税: 一、在国外运输途中或起卸时,因损失、变质、损坏致无价值,于进口时,向海关声明者。 二、起卸以后,验放以前,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损失或损坏致无价值者。 三、在海关查验时业已破漏、损坏或腐烂致无价值,非因仓库管理人员或货物关系人保管不慎所致者。 四、于海关放行前,纳税义务人申请退运出口经海关核准者。 五、于海关验放前,因货物之性质自然短少,其短少部分经海关查明属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