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75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药物之标签、仿单或包装,应依核准刊载左列事项: 一、厂商名称及地址。 二、品名及许可证字号。 三、批号。 四、制造日期及有效期间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性能、性能或适应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项。 八、其他依规定应刊载事项。 前项第四款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明令公告免予刊载者,不在此限。 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药物,其标签、仿单或包装,除依第一项规定刊载外,应提供点字或其他足以提供信息易读性之辅助措施;其刊载事项、刊载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