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73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直辖市、县(市)卫生主管机关应每年定期办理药商及药局普查。 药商或药局对于前项普查,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