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72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卫生主管机关得派员检查医疗机构或药局之有关业务,并得出具单据抽验其药物,受检者不得无故拒绝。但抽验数量以足供检验之用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