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71-1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为加强输入药物之边境管理,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公告其输入时应抽查、检验合格后,始得输入。 前项输入药物之抽查及检验方式、方法、项目、范围、收费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