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71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卫生主管机关,得派员检查药物制造业者、贩卖业者之处所设施及有关业务,并得出具单据抽验其药物,业者不得无故拒绝。但抽验数量以足供检验之用者为限。 药物制造业者之检查,必要时得会同工业主管机关为之。 本条所列实施检查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工业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