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74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依据微生物学、免疫学学理制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类毒素及菌液等,非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于每批产品输入或制造后,派员抽采样品,经检验合格,并加贴查讫封缄,不得销售。检验封缄作业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生物药品之原液,其输入以生物药品制造业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