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48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本条规定许可证有效期间内的重新评估机制:药物于其制造、输入许可证有效期间内,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重新评估确定有安全或医疗性能疑虑者,得限期令药商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废止其许可证;但安全疑虑重大者,得径予废止之。这说明输入许可并非取得后即不可变动。
药物于其制造、输入许可证有效期间内,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重新评估确定有安全或医疗性能疑虑者,得限期令药商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废止其许可证。但安全疑虑重大者,得径予废止之。
依本条,药物于其制造、输入许可证有效期间内,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重新评估确定有安全或医疗性能疑虑者,得限期令药商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废止其许可证。
依本条但书,安全疑虑重大者,得径予废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