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40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制造、输入医疗器材,应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并缴纳费用,经核准发给医疗器材许可证后,始得制造或输入。 前项输入医疗器材,应由医疗器材许可证所有人或其授权者输入。 申请医疗器材查验登记、许可证变更、移转、展延登记、换发及补发,其申请条件、审查进程、核准基准及其他应遵行之事项,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