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40-2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于核发新药许可证时,应公开申请人检附之已揭露专利字号或案号。 新成分新药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其他药商非经许可证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据其申请数据申请查验登记。 前项期间届满次日起,其他药商得依本法及相关法规申请查验登记,符合规定者,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于前项新成分新药许可证核发届满五年之次日起,始得发给药品许可证。 新成分新药在外国取得上市许可后三年内,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始得适用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