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45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本条是药物安全监视制度的依据:经核准制造或输入之药物,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指定期间监视其安全性;药商于安全监视期间应遵行事项,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取得许可后并非即无后续义务,输入药物仍可能被指定进入安全监视期。
经核准制造或输入之药物,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指定期间,监视其安全性。 药商于前项安全监视期间应遵行事项,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依本条第一项,经核准制造或输入之药物,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指定期间,监视其安全性。
依本条第二项,药商于前项安全监视期间应遵行事项,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