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40-1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为维护公益之目的,于必要时,得公开所持有及保管药商申请制造或输入药物所检附之药物成分、仿单等相关数据。但对于药商申请新药查验登记属于营业秘密之数据,应保密之。 前项得公开事项之范围及方式,其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