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41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为提升药物制造工业水准与临床试验品质,对于药物科技之研究发展,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每年应委托专业医疗团体办理教育训练,培育临床试验人才。 新兴药物科技之研究发展,得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工业主管机关奖励之。 前项奖励之资格条件、审议进程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工业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