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辅助自行车及微型电动二轮车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第 25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1-28
审验机构应对审验合格证明书之申请者运行实车抽验,并以每二年一次为原则。但得视抽验结果调整实车抽验次数。 电动辅助自行车或微型电动二轮车实车抽验之审验规定如下: 一、每一申请者之实车抽验以抽验一辆为原则,同一申请者同时制造或进口电动辅助自行车及微型电动二轮车时,应分别抽验之。 二、实车抽验应由审验机构派员至申请者制造厂办理;必要时,得由审验机构报经交通部同意后不预告办理。 三、电动辅助自行车或微型电动二轮车抽验检测之方法及基准依安全检测基准办理之,并应查验车架号码打刻方式、审验合格标章是否依规定标示。 四、申请者未能依审验机构所选定之车型提供车辆办理实车抽验者,视同实车抽验不合格,审验机构应停止受理该车型审验合格标章之申请。但不预告之实车抽验,不在此限。 电动辅助自行车或微型电动二轮车实车抽验合格之认定基准如下: 一、初测:依安全检测基准检测,实车初测不合格项目,得重测一次,重测合格者视为抽验合格,不合格者为初测不合格。 二、复测: (一)原申请者于接获审验机构初测不合格通知之翌日起一个月内,得详述初测不合格原因及改善措施,向审验机构申请复测。 (二)复测时应另抽验一辆,并依安全检测基准检测。 (三)检测不合格项目,得重测一次,重测合格者视为抽验合格,不合格者为复测不合格。 前项初测不合格者,审验机构应停止该申请者办理相关审验合格证明书及审查报告之各项申请,并应依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品质一致性现场核验。前项复测合格者,恢复其各项申请。 抽验初测不合格者,未依期限向审验机构申请复测或经复测仍不合格者,视为抽验不合格;审验机构应就抽验不合格者,报请交通部废止该申请者全部或一部之审验合格证明书及声明其审查报告失效。 第二项实车抽验之抽验车型及第三项安全检测基准之检测项目选定原则,应由审验机构报经交通部同意后运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