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辅助自行车及微型电动二轮车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第 19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1-28
审验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检测机构及其监测实验室实施监督评鉴,并得视监督评鉴结果调整评鉴次数。 前项监督评鉴由审验机构报经交通部同意后运行之,审验机构并得要求检测机构提供办理安全检测相关数据或办理检测,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检测机构经监督评鉴有缺失者,应依审验机构通知期限改善,并报请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