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辅助自行车及微型电动二轮车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第 23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1-28
审验机构应对审验合格证明书及审查报告之申请者运行品质一致性核验,以每年运行一次成效报告核验及每两年运行一次现场核验为原则;必要时,得由审验机构报经交通部同意后不预告办理,并得视核验结果调整核验次数。 前项品质一致性核验不合格者,审验机构应停止该申请者办理相关审验合格证明书及审查报告之各项申请。申请者并应于接获核验不合格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向审验机构提出说明、改善措施及所需改善期限,依限办理品质一致性复验。 申请者未能于所提改善期限内完成改善时,应于期限届满前提出原因说明及具体改善措施,经审验机构核可后,延长改善期限。 申请者未依规定期限内向审验机构提出说明及改善措施或经审验机构办理品质一致性复验仍不合格者,审验机构应报请交通部废止该申请者全部或一部之审验合格证明书,及声明其审查报告失效。 前项复验合格者,恢复其各项申请权利。 交通部废止审验合格证明书时,应通知中央环保机关、财税机关、警察机关、公路监理机关及相关单位停止以该审验合格证明书办理各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