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辅助自行车及微型电动二轮车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第 22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1-28
检测机构出具之安全检测报告,经审验机构查证确有未符安全检测基准事实者,审验机构应报请交通部停止以该安全检测报告办理审验合格证明书及审查报告之各项申请。 依前项安全检测报告已取得之审验合格证明书及审查报告,审验机构应报请交通部通知中央环保机关、财税机关、警察机关、公路监理机关及相关单位停止办理各项申请,并通知申请者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审验机构报请交通部废止该审验合格证明书及声明该审查报告失效。 前项改善合格者,审验机构应报请交通部通知中央环保机关、财税机关、警察机关、公路监理机关及相关单位恢复办理各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