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辅助自行车及微型电动二轮车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第 9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1-28
申请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之审查报告者应为完成车或其设备之制造厂、代理商或进口人。 完成车或其设备之制造厂或代理商得检附下列数据向审验机构提出审查报告申请,申请数据并应加盖申请者及其负责人印章或为可证明申请者身分之电子凭证,经审验机构依安全检测基准规定审定申请者声明之适用型式、范围及文档有效性后,由审验机构核发审查报告: 一、申请者证明文档影本: (一)国内完成车或其设备之制造厂,应检附公司登记证明文档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及工厂登记证明文档。 (二)国外进口完成车或其设备之代理商,应检附公司登记证明文档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及授权代理证明文档。 二、规格技术数据: (一)基本数据。 (二)声明之适用型式及其范围之图面或照片及功能、规格说明数据。 (三)同型式规格电动辅助自行车、微型电动二轮车之安全检测报告或经审验机构认可之技术文档。但申请者与文档所有者不同时,另应检附文档所有者授权同意之证明文档。 (四)第十条规定之合格标识标示位置图标说明。 三、申请者应检附该检测项目适用型式及其范围之品质一致性管制计划书,其内容应包含品质管制之方式、人员配置、检验设备维护保养与校正、抽样检验比率、记录方式及其不合格情形之改善方式。 四、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前款品质一致性管制计划书,另应包含审验合格标章之申请、保管、黏贴、确认与遗失损毁补发等作业说明。 五、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第三款品质一致性管制计划书,并应包含微型电动二轮车之马达、电子控制设备、电池、车架及充电器来历数据文档留存方式说明。 同一进口人进口同型式规格之电动辅助自行车或微型电动二轮车自行使用且同一年度总数未逾三个,得检附下列数据向审验机构申请仅供自行使用之审查报告: 一、前项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目规定之数据。 二、进口人正式身分证明文档及电动辅助自行车或微型电动二轮车设备之海关填发之进口与货物税完(免)税证明书。 三、自行使用、不得贩售或转让该电动辅助自行车及微型电动二轮车之切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