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辅助自行车及微型电动二轮车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第 6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1-28
申请型式安全审验者,应检附下列数据向审验机构申请,申请数据并应加盖申请者及其负责人印章或可证明申请者身分之电子凭证: 一、申请者证明文档影本。 (一)国内制造厂应检附公司登记证明文档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及工厂登记证明文档。 (二)代理商应检附公司登记证明文档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及国外原车辆制造厂授权代理之证明文档。 (三)进口电动辅助自行车或微型电动二轮车自行用户,应出具进口人正式证明文档及海关填发之进口与货物税完(免)税证明书。 二、电动辅助自行车或微型电动二轮车规格技术数据(以下简称规格技术数据): (一)基本数据。 (二)各车型诸元规格数据。 (三)各车型完成车、马达、电子控制设备、电池及充电器照片。 (四)各车型车架号码及编码方式说明,车架号码内容至少应包含厂商代码、生产地区代码、车型代码、年份代码及流水号等。 (五)各车型车架号码烙印或刻印于车架及合格标章黏贴之位置图标说明。 (六)详列各车型操作要领及使用注意事项等之车主使用手册,其内容并应包括不得擅自变更最大行驶速率控制设备注意事项之说明及车主领用签收字段。 (七)各车型「防止擅自变更最大行驶速率」之设计说明数据(含电子控制设备封印位置说明)。 (八)电动辅助自行车及微型电动二轮车选用机车轮胎、非车载型充电器或车用二次锂电池/组者,应检附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相关验证证明文档。 (九)微型电动二轮车之马达、电子控制设备、电池、车架及充电器来历数据文档。 三、各车型依第九条规定取得之个别检测项目审查报告。申请者与审查报告所有者得为不同。但应检附审查报告所有者授权同意之证明文档。 国内制造厂,变更或改造其他厂牌完成车,审验机构报经交通部认定有影响行车安全之虞者,另应检附原完成车制造厂授权同意之证明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