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辅助自行车及微型电动二轮车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第 8-2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1-28
微型电动二轮车申请者依第八条第一项但书规定有效期限之合格证明书,于有效期限届满前已完成制造或进口且未办理登检领照之微型电动二轮车,得于有效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向审验机构造册登记,并经审验机构实地查核确认规格与数量,得申请展延合格证明书十二个月有效期限,供造册登记之微型电动二轮车办理登记、领用、悬挂牌照。 依前项规定取得展延有效期限之合格证明书及其微型电动二轮车新领牌照登记书、行车执照与车辆使用手册等,应注明其微型电动二轮车安全检测基准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