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辅助自行车及微型电动二轮车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第 21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1-28
检测机构以诈欺、胁迫、贿赂或其他不法之方法取得认可者,交通部应撤销其认可,并限期缴回认可证书;届期不缴回者,由交通部径行公告注销之。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撤销其全部或一部之认可: 一、主动申请认可撤销。 二、检测纪录、安全检测报告或相关技术文档有虚伪不实之情事。 三、丧失运行业务能力或无法公正及有效运行检测业务。 四、监督评鉴缺点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改善或届期不改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经交通部认定情节重大。 检测机构经依前二项规定撤销其认可者,于三年内不得再提出认可申请。但前项第一款或情形特殊经交通部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