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辅助自行车及微型电动二轮车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第 20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1-28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不认可其所出具及签署之安全检测报告;俟于期限内完成改善,并经复查符合后,始予恢复: 一、未依第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报请备查。 二、经监督评鉴有缺失之情形。 三、未依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复查。 四、经通知限期提供数据,无正当理由而届期未提供。 五、未能采取各项安排,以利交通部或审验机构办理监督评鉴、申诉或争议案件之处理,经交通部或审验机构通知仍未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