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辅助自行车及微型电动二轮车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第 18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1-28
交通部对审验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监督稽查。 前项监督稽查有缺失之情形者,审验机构应依交通部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得废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审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