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岛免税购物商店设置管理办法|第 32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财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2-01|最后修订: 2026-01-30
离岛免税购物商店进货采保税模式,须由专责人员办理自主管理、依规定提货、录像存盘与保税仓进储。本条规范未依进程提货、未办换照、未录像存盘等违规的警告与6千至3万元罚锾,连续处罚三次得停业3个月至1年。经营离岛免税通路进口的业者应特别留意保税作业合规。
离岛免税购物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关得依离岛建设条例第十条之一第八项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离岛免税购物商店业务之经营: 一、未依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于提货处办理提货。 二、未依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款规定检具之文档办理旅客动线配置,或未依同条第二项规定向海关申请设置临时提货处。 三、未依第九条第二项前段、第三项规定办理换照,或未依同条第二项后段规定办理校正。 四、未依第十一条规定期限向海关申请停业或废止登记。 五、未依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专责人员代表处理保税自主管理事项,或未依同条第三项规定,于专责人员变更时通知海关备查。 六、未依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规定办理保税货物进储自用保税仓库。 七、未依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传输或移运。 八、未依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办理退运出口或退回原国内产制厂商或补税销帐。 九、未依第十八条规定录像、存盘或提供海关调阅录像图像存盘数据。 十、未依第十九条规定办理销货。 十一、未依第二十条规定开立售货单或于期限内填具报单向海关缴纳税额。 十二、未依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确认旅客身分,或未依同条第二项规定标示销售价格,或未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开立售货单。 十三、未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传输、除帐或退货作业。 十四、未依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办理退货。 十五、未依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非销售货物之通关、进储、领用、赠送、传输及除帐作业。 十六、未依第二十六条规定配合海关查核。 十七、未依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盘存,或未依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将相关数据送交监管海关审核或传输作业。 十八、未依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盘存不符时之补缴进口税费或报经监管海关核准核实更正等事宜。 十九、未依第二十九条规定保存帐册、报表及相关凭证或提供海关依法查案时所需单证及有关文档。
离岛免税购物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关得依离岛建设条例第十条之一第八项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离岛免税购物商店业务之经营: 一、未依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于提货处办理提货。 二、未依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款规定检具之文档办理旅客动线配置,或未依同条第二项规定向海关申请设置临时提货处。 三、未依第九条第二项前段、第三项规定办理换照,或未依同条第二项后段规定办理校正。 四、未依第十一条规定期限向海关申请停业或废止登记。 五、未依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专责人员代表处理保税自主管理事项,或未依同条第三项规定,于专责人员变更时通知海关备查。 六、未依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规定办理保税货物进储自用保税仓库。 七、未依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传输或移运。 八、未依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办理退运出口或退回原国内产制厂商或补税销帐。 九、未依第十八条规定录像、存盘或提供海关调阅录像图像存盘数据。 十、未依第十九条规定办理销货。 十一、未依第二十条规定开立售货单或于期限内填具报单向海关缴纳税额。 十二、未依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确认旅客身分,或未依同条第二项规定标示销售价格,或未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开立售货单。 十三、未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传输、除帐或退货作业。 十四、未依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办理退货。 十五、未依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非销售货物之通关、进储、领用、赠送、传输及除帐作业。 十六、未依第二十六条规定配合海关查核。 十七、未依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盘存,或未依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将相关数据送交监管海关审核或传输作业。 十八、未依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盘存不符时之补缴进口税费或报经监管海关核准核实更正等事宜。 十九、未依第二十九条规定保存帐册、报表及相关凭证或提供海关依法查案时所需单证及有关文档。
离岛免税购物商店设置管理办法第32条:免税店保税自主管理违规的处罚,金门、马祖、澎湖离岛免税进货业者参考。
须于指定提货处提货、依旅客动线配置、办理保税货物进储自用保税仓库、全程录像存盘备海关调阅,并由专责人员处理自主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