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 10 条|就业服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劳动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8-01
外国人受聘雇于下列交通事业,其工作内容应为: 一、陆运事业: (一)铁公路或大众捷运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造、咨询及营运、维修之工作。 (二)由国外进口或外商于国内承制之铁路、公路捷运等陆上客、货运输机具之安装、维修、技术指导、测试、营运之工作。 (三)国外采购之机具查验、验证及有助提升陆运技术研究发展之工作。 二、航运事业: (一)港端口、船坞、码头之规划、设计、监造、施工评鉴之工作。 (二)商港设施及打捞业经营管理、机具之建造与维修、安装、技术指导、测试、营运、装卸作业之指挥、调度与机具操作及协助提升港端口作业技术研究发展之工作。 (三)船舶、货柜、车架之建造维修及协助提升技术研究发展之工作。 (四)从事海运事业业务人员之训练、经营管理及其他有助提升海运事业业务发展之工作。 (五)民航场站、助航设施之规划建设之工作。 (六)有助提升航运技术研究发展之航空器维修采购民航设施查验及技术指导之工作。 (七)航空事业之人才训练、经营管理、航空器运渡、试飞、驾驶员、驾驶员训练、营运飞航及其他有助提升航空事业业务发展之工作。 三、邮政事业: (一)邮政机械设备系统之规划、设计审查及施工监造之工作。 (二)有助提升邮政技术研究发展之国外采购邮用物品器材之查验及生产技术指导之工作。 (三)邮政机械设备之研究、设计、技术支持、维修及邮政人才训练之工作。 四、电信事业: (一)电信工程技术之规划、设计及施工监造之工作。 (二)有助提升电信技术研究发展之国外采购电信器材查验、生产、技术指导之工作。 (三)电信设备之研究、设计、技术支持、技术指导及维修之工作。 (四)电信人才训练之工作。 (五)电信加值网络之设计、技术支持之工作。 (六)广播电视之电波技术及其设备之规划、设计、监造、指导之工作。 五、观光事业: (一)观光旅馆业、旅馆业、旅行业之经营管理、导游、领队及有助提升观光技术研究发展之工作。 (二)观光旅馆业、旅馆业经营及餐饮烹调技术为国内所缺乏者之工作。 (三)风景区或游乐区之规划开发、经营管理之工作。 六、气象事业: (一)国际间气象、地震、海象数据之搜集、研判、处理、供应及交换之工作。 (二)气象、地震、海象、技术研究及指导之工作。 (三)国外采购之气象、地震、海象仪器设备校验、维护技术指导等有助提升气象、地震、海象、技术研究发展之工作。 (四)气象、地震、海象技术人才之培育与训练及气象、地震、海象、火山、海啸等事实鉴定之工作。 七、从事第一款至第六款事业之相关规划、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