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示管理办法|第 5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9-18
成品农药标示,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药许可证字号。 二、农药许可证权利人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三、制造日期、批号及有效期间。 四、农药普通名称。 五、预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六、剧毒性成品农药,应注明剧毒农药字样;基因改造成品农药应注明基因改造字样;其他成品农药,应注明农用药剂字样。 七、作用机制,应包括杀菌剂抗药性行动委员会(FungicideResistance Action Committee, FRAC)、杀虫剂抗药性行动委员会(InsecticideResistance Action Committee, IRAC)、除草剂抗药性行动委员会(HerbicideResistance Action Committee, HRAC)等国际权威组织所定之作用机制代码。 八、采用欧洲商品条码(EuropeanArticle Number, EAN)之农药产品条码。 九、危害图式、危害防范图式、警示语及危害警告消息。 十、内容物净重量或容量,并以法定度量衡单位表示;内容物分装为小包装者,应另标明小包装数量及每包净重量或容量。 十一、输入产品者,应注明国外生产工厂名称及地址。 十二、委托分装者,应注明分装工厂名称、地址及分装日期。 十三、委托加工者,应注明加工工厂名称及地址。 十四、有厂牌名称者,应注明厂牌名称。 十五、剂型、物理性状、有效成分与其他成分之种类及含量。 十六、使用方法及其范围。 十七、储藏及使用时应注意事项。 十八、废容器处理方法。 十九、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标示事项。 前项应记载事项之标示应牢固附著于农药每一零售单位。但无法全部标示于农药每一零售单位者,至少应标示前项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定应记载事项,并将前项各款应记载事项标示于农药附加之说明书,该说明书不得与农药每一零售单位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