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示管理办法|第 6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9-18
农药原体标示,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药许可证字号。 二、农药许可证权利人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三、输入产品者,应注明国外生产工厂名称及地址。 四、制造日期及批号。 五、农药普通名称。 六、有厂牌名称者,应注明厂牌名称。 七、物理性状、有效成分与其他成分之种类及含量。 八、内容物净重量或容量,并以法定度量衡单位表示。 九、储藏及使用时应注意事项。 十、预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十一、废容器处理方法。 十二、危害图式、危害防范图式、警示语及危害警告消息。 十三、基因改造农药原体应注明基因改造字样。 十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标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