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示管理办法|第 4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9-18
农药标示所用文字,除农药普通名称得中英文并列外,应以中文为限。但下列记载事项得使用外文: 一、化学成分名称。 二、生物制剂学名。 三、国外生产工厂名称及地址。 四、依法注册之商标、标章或厂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