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轻型载具管理办法|第 40 条|航空|法规|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2-12
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由人民团体主管机关核准立案之活动团体,应于完成人民团体法人登记后,检附下列文档,向民航局申请许可: 一、人民团体主管机关之核准立案文档、立案证书及图记影本。 二、人民团体之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三、章程。 四、理、监事、会务人员名册。 五、会员名册。 六、基本器材来源说明数据。 七、专业人员名册。 依前项取得许可之活动团体,应拟订活动指导手册,该活动指导手册应包括下列文档: 一、应配置之专业人员及其资格。 二、应设置之基本器材。 三、超轻型载具制造、进口、注册、检验、给证及换(补)证之申请。 四、超轻型载具操作证之给证及换(补)证之申请。 五、活动场地之需求规划、协调及申请。 六、活动空域之范围、限制、遵守、空域安全及管理。 七、飞航事故之通报、处理及相关人员之职责。 八、飞航时间纪录簿、维护纪录簿之表格及填写规定。 九、申请各类操作证之训练计划及考验标准。训练计划应包括飞行及维护相关课目。 十、对于符合本法第一百十九条之一第一项未发觉之违规行为,主动向民航局提出之提报进程。 活动团体应检附前项之活动指导手册,报请民航局核转交通部核定,并配置前项第一款专业人员与设置第二款基本器材后,始得从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