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轻型载具管理办法|第 3 条|航空|法规|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2-12
活动团体经依法完成人民团体之法人登记后,应拟订活动指导手册,该活动指导手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配置之专业人员及其资格。 二、应设置之基本器材。 三、超轻型载具制造、进口、注册、检验、给证及换(补)证之申请。 四、超轻型载具操作证之给证及换(补)证之申请。 五、活动场地之需求规划、协调及申请。 六、活动空域之范围、限制、遵守、安全及管理。 七、飞航事故之通报、处理及相关工作人员之职责。 八、飞航时间纪录簿、维护纪录簿之表格及填写规定。 九、申请各类操作证之训练计划及考验标准。训练计划应包括飞行及维护相关课目。 十、对于符合本法第一百十九条之一第一项未发觉之违规行为,主动向民航局提出之提报进程。 活动团体应检附前项之活动指导手册,报请民航局核定,并配置前项第一款专业人员与设置第二款基本器材后,始得从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