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轻型载具管理办法|第 4 条|航空|法规|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2-12
超轻型载具之引进,应由申请人检附下列文档一式二份,并缴纳审查费,经其所属活动团体报请民航局核准后,始得办理: 一、使用计划,内容包括原制造厂飞航手册、超轻型载具规范与引进之用途、操作人训练计划及活动场地。 二、原制造厂组装或维护手册。 三、维护计划,内容包括维护人员、训练计划及维修能力。 四、原制造厂之符合性证明文档或原制造厂所在国民航主管机关之证明文档。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免附: (一)原制造厂网站已列有符合性证明数据。 (二)原制造厂所在国民航主管机关网站已列有符合性证明数据。 (三)同机型业经民航局发给检验合格证。 前项经核准引进之超轻型载具,在未取得检验合格证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人或所有人应于事实发生后检附相关证明文档数据,经其所属活动团体报请民航局备查: 一、所有权移转。 二、已复运出口。 三、遗失、损坏致不能修复、拆卸或弃置。 超轻型载具活动团体应记录前二项超轻型载具引进情况并填具清册,每三个月报请民航局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