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轻型载具管理办法|第 6 条|航空|法规|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2-12
所有人应检附其管制号码标识已完成之图片及已投保第三十条规定之责任保险证明,并缴纳审查费,向民航局或受该局委托之活动团体或专业机构申请注册。 超轻型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有人应向民航局或受该局委托之活动团体或专业机构申请注销注册: 一、灭失。 二、损坏致不能修复。 三、报废。 四、永久禁用。 五、所有权移转。 六、变更所属活动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