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爆竹烟火型式认可及个别认可作业办法|第 2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1-06-03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型式认可:指在国内制造前或中央主管机关许可输入前,验证一般爆竹烟火之分类、形状、构造、材质、成分、性能及标示,符合本办法规范之进程。 二、个别认可:指已取得型式认可之一般爆竹烟火,在国内制造出厂前或自国外或大陆地区输入销售前,验证其形状、构造、材质、成分、性能及标示与型式认可相符之进程。 三、燃烧:指一般爆竹烟火作用时发出火焰、火星、火花、声响或烟雾等状态。 四、速燃:指一般爆竹烟火未依原设计方式稳定燃烧,且缩短其燃烧时间者。 五、爆燃:指应进行燃烧、喷射或发烟之一般爆竹烟火发生爆炸之现象者。 六、喷射:指以火药筒燃烧所喷出之气体为动力,进行旋转、行走及飞行等状态。 七、发烟:指以产生烟雾为目的之燃烧状态。 八、塞底:指在筒管底部或中间底部使用纸、塑料、黏土、水泥、石膏、木材或木粉等物堵塞,以防止火药燃烧时,从筒管后方喷出火星或气体等之措施。 九、底座:指用纸、塑料、木材或相类似材料制成,装在火花类、升空类或烟雾类等一般爆竹烟火主体之底部者。 十、发射底座:指用纸、塑料、木材、金属板及金属丝或相类似材料制成,设备于飞行类一般爆竹烟火底部者。 十一、主体:指一般爆竹烟火中设备或黏涂火药之部分及以火药压制成型之一般爆竹烟火。 十二、本体:指一般爆竹烟火之单一成品。 十三、火药:指一般爆竹烟火所用药剂之总称。 十四、导火线:指将火药揉入纸中或将火药放在纸或线等之中央后,扭、编成芯之线状物,供一般爆竹烟火点火使用或筒管间之火药线。 十五、安全引线:指可承受三秒以上旁燃之导火线。 十六、柄:指一般爆竹烟火中以纸管、塑料管、竹、木、铁丝或相类似材料制成支撑主体之部分。 十七、笛音:指筒管内之火药作用时,发出哔或滴等尖锐之声音。 十八、全长:指一般爆竹烟火之主体、底座或发射底座、柄、尾和翼等共同构成之外形长度。但不包括外部之装饰纸。 十九、断火:指一般爆竹烟火燃放时,导火线或主体中途熄灭或未点燃火药之现象。 二十、燃成率:指一般爆竹烟火燃放时,其燃成数占燃放总数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