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爆竹烟火型式认可及个别认可作业办法|第 5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1-06-03
申请一般爆竹烟火型式认可,应检附下列文档及物品向中央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之爆竹烟火认可专业机构为之: 一、申请书。 二、负责人国民身分证影本。 三、产品说明数据,应叙明产品形状、尺寸、主要成分、火药量、制程说明、安全标示等内容,并附本体照片(含正视图、侧视图及俯视图)、最小包装单位照片与产品图解等数据。 四、制造业者应检附制造许可证书、公司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影本及最近一次完税证明等影本。 五、输入者应检附公司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影本。 六、由国外或大陆地区输入者,应检附输入许可文档影本、进口报单影本及国外或大陆地区原厂之出厂证明。 七、样品三十二个。 八、保存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文档。 九、文档为外文者,应检附详实之中文正体字译本。 十、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检附之文档。 前项文档为国外或大陆地区制作文书者,须经我国驻外馆处或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