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爆竹烟火型式认可及个别认可作业办法|第 3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1-06-03
一般爆竹烟火型式认可应符合下列共同认可要件: 一、燃放后不得产生尖锐碎片。 二、外观或包装不得类似糖果或其他食品,且外表应整洁,不得有变形、污损、生锈或发霉之情形。 三、塞底应牢固,能防止燃烧时火焰、火星由尾端喷出。 四、底座或发射底座材料应能承受主体作用时之冲击力,安装应牢固不得脱落。 五、火药充填应确实,不得泄漏,表面不得残留明显药粉。 六、一般爆竹烟火与原设计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长度在十公分以上者,长度偏差值不得大于百分之二。 (二)长度未达十公分者,长度偏差值不得大于百分之三。 (三)直径偏差值不得大于百分之五。 七、火药燃烧过程不得产生下列现象: (一)速燃。 (二)爆燃。 (三)断火。但升空类一般爆竹烟火,其为多筒式,且每筒火药量未达二公克者,或爆炸音类一般爆竹烟火之排炮、连珠炮不在此限。 (四)火药燃烧后,主体产生燃烧现象。 八、点火位置应明显或标示清楚。 九、导火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露之导火线应采用安全引线,点火后三秒以上才能引燃主体。 (二)安全引线应能承受三秒钟以上之旁燃。 (三)外露之导火线为单一导火线,且应设备牢固,至少须能承受成品本身二倍或成品加上二百二十七公克之重量。 (四)引燃后不得产生断火现象。 (五)不得采用电子点火头。 十、一般爆竹烟火不得使用下列原料: (一)三硫化二砷(As2S3) 、砷酸盐(M3(AsO4)n,n 为金属价数)或亚砷酸盐(M3(AsO3)n,n 为金属价数)。 (二)氯酸盐( M(ClO3)n,n 为金属价数)。但符合下列规定者,不在此限: 1.火药量在零点零八公克以下者。 2.彩烟采用氯酸钾(KClO3) ,配以等量以上之碳酸氢钠(NaHCO3)者。 (三)没食子酸、五倍子酸(C7H6O5),结构式如下图: (四)镁(Mg)。但镁铝合金粉,不在此限。 (五)汞盐( Hgn(X) 2,X 为阴离子或酸根,n 为阴离子或酸根之价数)。 (六)赤磷(P4)。但用于制造玩爆纸、拉炮及玩具手枪底火药时,在火药中增加适量之钝感剂,以降低其敏感性者,不在此限。 (七)白磷(P4)。 (八)苦味酸盐([C6H2N3O7]nM,n 为金属价数)或苦味酸(C6H3N3O7),结构式如下图: (九)硫氰酸盐( M(SCN) n,n 为金属价数)。 (十)能通过孔径零点一四九毫米筛网之钛(Ti)。 (十一)锆(Zr)。 (十二)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用之化学物质。 十一、一般爆竹烟火标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示事项不得虚伪不实,并以显著、清晰可辨方式为之。 (二)标示字体为中文正体字,并得辅以外文及通用符号。 (三)内容应标明下列事项: 1.产品名称及产品类别。 2.制造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及产品原产地。属国外或大陆地区输入者,并应标示输入者名称、电话及地址。 3.原料成分及火药量。 4.安全标示:包括使用说明、警语及注意事项,并应标明下列事项: (1)产品为最小包装者:不得拆开零售。 (2)除于主管机关许可之专业爆竹烟火施放活动中用户外,不得串接或堆栈使用。 (3)升空类、飞行类或摔炮类产品:禁止儿童施放,且不得贩卖予儿童。 (4)爆炸音类之拉炮类及玩爆纸类以外之产品:应于户外空旷处使用。 (5)产品施放时应保持之安全距离。 5.国历或西历制造年月及有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