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爆竹烟火型式认可及个别认可作业办法|第 4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1-06-03
一般爆竹烟火型式认可除应符合前条共同要件外,并应依其种类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火花类:指以喷出火焰或分枝状之火花、火星为目的者。 (一)手持火花类: 1.不可发出爆炸音或笛音。 2.全长未达二十五公分者,手柄长度不得小于七点五公分。 3.全长在二十五公分以上,未达五十公分者,手柄长度不得小于十公分。 4.全长在五十公分以上者,手柄长度不得小于十五公分。 5.水平位置燃放火花条时,主体下垂距离不得大于其火药覆盖长度百分之五十。 6.火药燃烧后,木质柄筒不得继续燃烧。 7.柄或手持部分,与燃烧主体紧密结合,不得有脱落现象。 8.每个火药量在十五公克以下。 (二)筒状火花类: 1.不可发出爆炸音。 2.纸筒垂直高度在其直径三倍以上时,应安装底座。 3.放置于十二度斜板上不可倾倒。 4.每个火药量在三十公克以下。 二、旋转类:指利用火药作用后所生推力,使主体产生旋转并喷出火花者。 (一)为非固定轴者,每个火药量在十五公克以下;为固定轴者,每个火药量在四十五公克以下。 (二)不得向上跳起零点五公尺以上。 (三)不得行走移动二公尺以上。 (四)不得发出笛音或爆炸音。 (五)不得与其他一般爆竹烟火组合。 (六)火药作用时,主体不得产生燃烧现象。 三、行走类:指利用火药作用所生推力,使主体可以在地面或水面上行走,或一面旋转一面行走者,并可发出笛音或爆炸音。 (一)每个火药量在二公克以下。 (二)火药作用时,主体不得产生燃烧现象。 (三)作用时,药剂与主体不得产生脱离状况。 四、飞行类:指在纸或塑料等制成之筒管中装入火药作为推进剂,于作用后升空,可发出笛音或爆炸音。 (一)会发出笛音者,每个火药量在二公克以下;不会发出笛音者,每个火药量在十公克以下。 (二)产品结构应为弧形设计,不得有尖角或锐边。 (三)会产生爆炸者,其爆炸点应距离发射点十公尺以上。 (四)发射后轨迹在其发射垂直线十五度夹角范围内。 (五)本体含发射底座者,水平方向之最小尺寸至少为全长三分之一,置于十八度斜板上时,不得翻倒。 (六)火药量在二公克以上,且需以辅助设施始能与地面垂直发射者,应附有发射底座,主体升空后不得倾倒,且连同本体置于十八度斜板上时,不得翻倒。 (七)燃放后产生碎片落下时,应于距地面三公尺以上熄灭。 五、升空类:指以纸或塑料制成之筒管(单筒或多筒),于筒内填充火药等,射向空中后产生各种颜色及形状之火花者。 (一)每个发射烟火之筒管直径不得超过七点五公分,每筒火药量在二十公克以下;多筒式者,总火药量在二百公克以下。 (二)火药腔体填充后,填充之火药上方设备塞子或不燃填塞物。 (三)筒内有爆炸药剂者,距离发射点十五公尺以上始得开始产生爆炸效果。 (四)不得设计以手持或插座方式燃放。 (五)单筒底座应与主体牢固连接,底座宽度,应大于其高度三分之一以上。 (六)多筒式者,筒管压缩强度应在三十公斤以上,塞底强度在三十公斤以上,筒与筒之间作用时间不得超过十秒;每筒火药量未达二公克之多筒式者,筒管压缩强度及塞底强度应在二十公斤以上,且燃成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九十。 (七)单筒式者,放置于十八度斜板上不得倾倒。 (八)多筒式者,放置于六十度斜板上不得倾倒,如下图: (九)发射后轨迹在其发射垂直线十五度夹角范围内。 (十)燃放后产生碎片落下时,应于距地面三公尺以上熄灭。 (十一)燃放时不得有燃放筒倾倒,或发生炸筒等现象。 六、爆炸音类:指以产生爆炸音为目的者,分为单响炮类、拉炮类、玩爆纸类、水鸳鸯类及无纸屑炮类。 (一)单响炮类:每根长度在五公分以下,直径在一点五公分以下,火药量在零点三公克以下。排炮及连珠炮总火药量不得超过三百公克,且联结数与原设计数量之偏差值不得大于百分之五;燃成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九十。 (二)拉炮类:每个火药量在零点零五公克以下。 (三)玩爆纸类:每个直径在零点五公分以下,火药量在零点零八公克以下。 (四)水鸳鸯类:每个长度在七点五公分以下,直径在零点六公分以下,火药量在一公克以下。 (五)无纸屑炮类:每个药粒直径在零点五公分以下,火药量在零点一公克以下。主体长度不得超过一千公分。 七、烟雾类:指以产生烟雾为目的者。 (一)每个火药量在十五公克以下。 (二)不得发出爆炸音。 (三)不得直接以塑料材料作为容器。 (四)作用时,火焰时间不得超过全部发烟时间四分之一。 八、摔炮类:指在细砂上涂满火药,以纸等包装后再用浆糊、纸浆或木屑封固,掷于硬物上会发出爆炸音者。 (一)每个直径在一公分以下,火药量在零点零八公克以下。 (二)表面或被覆之加工应牢固,不得有破损或火药外露之情形。 九、其他类:指无法归类于第一款至前款之一般爆竹烟火或由第一款至前款中二类以上之一般爆竹烟火组合者。 (一)无法归类于第一款至前款者,应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其种类。 (二)由第一款至前款中二类以上之一般爆竹烟火组合者,应符合各类之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