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 4 条|就业服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劳动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8-01
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专门性或技术性工作,指外国人受聘雇从事下列具专门知识或特殊专长、技术之工作: 一、营缮工程或建筑技术。 二、交通事业。 三、财税金融服务。 四、不动产经纪。 五、移民服务。 六、律师、专利师。 七、技师。 八、社会工作师、医疗保健。 九、环境保护。 十、文化、运动及休闲服务。 十一、学术研究。 十二、兽医师。 十三、制造业。 十四、批发业。 十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