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 6 条|就业服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劳动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8-01
为因应产业环境变动,协助企业延揽专门性、技术性工作人员,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项目同意者,其依第五条第二款聘雇之外国人,得不受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之限制。 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项目同意属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者,其依第五条第四款聘雇之外国人,得不受五年以上相关经验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