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 5-1 条|就业服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劳动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8-01
外国留学生、侨生或其他华裔学生具下列资格之一,除符合本标准其他规定外,依附表计算之累计点数满七十点者,得受聘雇从事第四条之工作,不受前条规定之限制: 一、在我国大学毕业,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二、在我国大专校院毕业,取得制造、营造、农业、长期照顾或电子商务等相关科系之副学士学位。 中央主管机关应就前项许可之申请文档及核发许可进程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