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 8 条|就业服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劳动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8-01
外国人受聘雇或依国际协定开放之行业项目所定契约,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第四条之工作,其薪资或所得报酬不得低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