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 5 条|就业服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劳动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8-01
外国人受聘雇从事前条工作,除符合本标准其他规定外,仍应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一、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规定取得证书或执业资格者。 二、取得国内外大学相关系所之硕士以上学位者,或取得相关系所之学士学位而有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 三、服务跨国企业满一年以上经指派来我国任职者。 四、经专业训练,或自力学习,有五年以上相关经验,而有创见及特殊表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