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查验登记审查准则-疫苗类药品之查验登记|第 3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02-01-31
疫苗类原料药的定义及化学、制造与管制的要求 一 「疫苗类原料药」定义为尚未配方调制的疫苗类活性成分,可为细菌细胞、病毒(活病毒、减毒病毒、死病毒)或寄生虫;由细胞中分离(或经再纯化)的蛋白质;活体细胞分泌(或经再纯化)的抗原以及经由基因重组或合成的糖类、蛋白质或多胜抗原、聚核酸(例如质体或去氧核糖核酸(DNA)疫苗)或结合以上的物质。「混合疫苗(combina-tion vaccine)」则应说明其采收过程及与其他抗原结合及调配的各种活性物质。 二 疫苗类原料药化学、制造与管制的要求: (一)原料药之制造,无论是发酵、培养、分离、或合成,通常都是从原料药生产开始,经过中间物质的制备、特性鉴定、以及纯化而制成原料药。生物性原料药的品质及纯度不能仅依后续的测试来认定,而需依赖制造及合成过程中的管制方能达成。宜运行下列措施以达成正确的管制及最少程度的不纯物: 1 种源生物及试剂等起始材料的适当品质与纯度。 2 中间物质加工过程中的管制的制定与运用。 3 一致遵守经确效的加工过程。 4 适当的药物最终(放行)管制测试。 三 原料药的组成与特性:应提供原料药的说明及特性说明。对混合疫苗,可参考已核准的许可证申请书。 (一)原料药的说明: 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原料药的生物种名(包括选定的菌株或菌落)或化学名称,包括已创建的名称。对(包括微生物细胞)制成的原料药的细胞来源、细胞部分或已纯化抗原的活性成分及合成原料药的物理及化学性质亦应加以说明。有关原料药的化学修饰或接合作用应详细说明,同时应提供存于原料药内所有非活性物质的表单。 (二)原料药的特性: 1 应提供原料药的特性、纯度、安定性和制程一致性的测试。测试结果应包括诸如格式数据、色谱或光谱的清楚影本、胶体或免疫吸附的照片、细胞计量分析的实际图表、或其他适当格式的实际数据。数据应经完善整理并充分加注指针以利方便审查。定量分析的结果应用实际的数据表示,而不可用一般的「合格」或「不合格」表示。 2 原料药的物理化学特性数据: 一般而言,物理化学特性鉴定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紫外线/可见光或质谱仪 (2)氨基酸分析 (3)氨基酸或核酸串行分析 (4)糖类之测定,适当的话,再加上串行分析 (5)胜图谱 (6)双硫键位置的决定 (7)十二基硫酸钠─聚丙酰氨凝胶电泳(还原态与非还原态)(Sodium Dodecyl Sulfate-Polyacrylamide G-el Electrophoresis, SDS-PAGE) (8)一维或二维(1D 或 2D) 等电位焦聚电泳分析 (9)高压液体层析法(HPLC)、气相层析法(GC)、液相层析法(LC)、或薄层光谱分析(thin layer chro-matography)等各种光谱分析法 (10)核磁共振光谱分析 (11)用以侦测包括去氨基、氧化、加工及凝集等型式的相关蛋白质、氨基酸取代、接合及衍生等变形及诸如硫氢基试剂、尿素、残余的宿主蛋白质、残余的去氧核糖核酸及内毒素等加工过程之污染物所实施的分析方法 (12)与其他药品结合的产物,如多抗原胜(multiple antigen peptides; MAP)或经进一步化学或酵素修饰的原料药,应提供额外的物理化学特性数据。包括产品结合或共轭键结的程度,未修饰产物的量,游离物的移除(例如毒素、放射性核酸、连接物等),及修饰后产物的安定性 3 生物活性: (1)应提出原料药的效价和活性之叙述与结果。应提供有关疫苗的进一步特性数据报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 蛋白质西方墨点分析(Western blot analysis)或酵素链接免疫吸附分析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ELISA) 等鉴别测试 B 细胞计量分析 C 适当的神经毒性测试 D 血清分型 E 电泳分型(Electrophoretic Typing) F 不活化试验 G 中和分析 H 效价试验(Titrations) (2)应提供原料药之效价及活性证明 依制造业者之参考标准组或其他相关标准运行相关的体内及体外生物活性测试(生物鉴定),并提供测试的结果。应对每种生物鉴定的规格、对照标准品、测试方法的确效及可接受误差范围作完整的说明,同时也应包括于免疫化学或血清学分析中所使用特定抗体的鉴定。